
一、开标后采购人终止采购如何处理
开标后采购人终止采购,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若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采购人需及时书面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说明终止理由,同时按采购文件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若采购人无正当理由终止采购,其行为构成违约。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财政部门可对采购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此外,供应商还可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向财政部门投诉。
二、开标后采购人终止采购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开标后采购人终止采购,可能承担民事、行政法律责任。
民事方面,依据《民法典》,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构成合同关系。采购人擅自终止采购属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无约定的,要赔偿供应商损失,包括准备投标和履行合同的直接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行政方面,《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违规终止采购,财政部门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处分,并予通报。
三、开标后采购人终止采购法律赔偿有哪些
开标后采购人终止采购,若属违法终止,应承担相应法律赔偿责任。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赔偿方式有:
1.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如供应商参与投标产生的标书制作费、差旅费等实际支出费用。
2.若采购文件中有约定,采购人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3.对供应商信誉造成损害的,采购人应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措施,并赔偿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需有证据证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供应商可先与采购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向财政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在探讨开标后采购人终止采购如何处理时,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采购人终止采购后,供应商前期投入的成本损失,供应商是否有权要求采购人给予合理补偿,这在法律层面有怎样的规定和标准。另外,采购人终止采购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通知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若未及时通知造成供应商额外损失,采购人又需承担怎样的责任。如果您在开标后采购人终止采购相关问题上,如补偿标准、通知义务等方面存在疑问,可别错过解决疑惑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员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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