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高检规则中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不起诉情形主要有三类:
1.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六条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
2.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检察院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二、高检规则里可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是哪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酌定不起诉即相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体可能涉及的情形如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犯罪预备、中止的;从犯、胁从犯;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
三、高检规则中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如下:一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是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出现以上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是法律规定的应当适用的不起诉,体现了罪刑法定、保障人权等原则,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当我们了解高检规则中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后,还需知晓与之相关的拓展内容。比如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被不起诉人如果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其财物等如何处理也是关键问题。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如果与案件无关应及时解除。另外,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时,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若你对高检规则中不起诉的后续流程、财物处理细节或申诉程序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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