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怎样对盗窃行为的公开性进行界定
在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行为公开性的界定需综合考量。
盗窃通常被认为具有秘密性,但公开盗窃也逐渐被认可。判断是否公开,关键看行为时是否以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发觉的方式进行。若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其行为已被他人知晓,仍实施取财行为,即便客观上他人可能未实际察觉,也可认定具有一定公开性。
例如,在公共场所,行为人当着众多人的面,公然从他人口袋拿走财物,且未采取刻意隐蔽的动作,这可认定为公开盗窃。同时,公开性的界定还需结合具体场景,如财物的性质、周围环境等因素。若在人员密集场所,财物所有人对财物的控制较弱,行为人公开取走财物,也可能构成盗窃。
二、怎样对盗窃罪的定罪数额进行认定
关于盗窃罪定罪数额的认定,需结合《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核心要点如下:
一、基本数额标准(定罪量刑门槛)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2020年修正):
1.数额较大:1000元至3000元以上(各省可根据经济状况在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如发达地区可上浮至2000元);
2.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3.数额特别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注:多次盗窃(2年内3次以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无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直接入罪。
二、数额认定规则
1.一般财物:按被盗财物实际价值认定(有有效价格证明的依证明;无证明或证明不合理的,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2.特殊财物:
外币:按盗窃时汇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
电力/燃气:按实际损失计算;
有价票证(如存单、债券):不记名/不挂失的按票面额+可得收益;记名的按兑现部分价值;
3.近亲属财物:盗窃自家或近亲属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确需追责的,从轻处罚。
以上为盗窃罪定罪数额认定的核心规则,具体案件需结合地方标准及财物性质综合判断。
三、怎样对盗窃的数量进行认定
盗窃数量认定需区分不同财物类型:
普通物品:以被盗财物的实际数量认定。若能查实购买凭证等,按有效凭证记载数量认定;无法查实的,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在合理区间认定。
特殊物品:如电力、燃气、自来水等,按计量器具记录数量认定;无计量器具或被破坏的,根据供用单位生产销售记录认定。
多次盗窃:累计计算每次盗窃财物数量。但二年内三次以上盗窃,即便每次数量未达定罪标准,也可能以盗窃罪论处。
被盗物品存在质量问题:按正品数量认定,但在量刑时可考虑质量瑕疵酌情从轻处罚。
在探讨怎样对盗窃行为的公开性进行界定时,我们还需关注一些相关联的要点。其一,即便盗窃行为具有公开外观,若受害者处于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等状态,依然可能构成盗窃而非其他犯罪。其二,公开盗窃与抢夺行为虽有相似,但抢夺强调对物实施强力、致人伤亡可能性大,而公开盗窃不以对物暴力为必要。若你对公开盗窃行为界定细节、与其他犯罪区分标准等问题还有疑问,别让困惑萦绕,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精准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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