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当一方坚决要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面临的重要挑战。本案中,刘波律师接受原告张X的委托,为其代理离婚诉讼。
明确诉求与事实理由
刘波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了案件情况。原告张X向法院提出两项诉求,一是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二是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诉求,律师整理出事实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11月10日相识,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婚姻观念差异巨大,被告常以工作忙为由对原告漠不关心,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2019年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维持婚姻现状,但关系未好转,原告定居父母家中,被告也未积极挽回婚姻。
应对被告反驳观点
被告薛X辩称不同意离婚,称双方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还表示自己全心全意为原告付出,一心想好好过日子,在生活中关心原告。上次法院调解后,自己曾叫原告回家,也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原告,但原告故意回避。面对被告的这些观点,刘波律师进一步强调原被告婚前恋爱时间短,未能充分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感情,且经法院调解后关系仍旧没有改善的事实。
依据证据推动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婚前相处较好,但婚后原告在绵阳工作并居住在父母家中,且被告认为原告婚前隐瞒疾病及夫妻生活不和谐等问题,双方产生矛盾。2020年原告也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调解后维持婚姻关系,然而之后双方未能有效沟通,关系未见明显改善。刘波律师凭借结婚证、民事调解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向法院全面展示了原被告的婚姻状况。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判决支持原告的离婚诉求。刘波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原告张X成功解除了僵持的婚姻关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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