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梦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在各类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此次成功代理的继承纠纷上诉案便是典型一例。
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上诉人周XX、周XX、周X三等人与被上诉人周XX、周XX、万X就某塑料厂(产权证号:房权证抚集房换字第00002号)的产权归属产生争议。上诉人主张该厂系家族成员共同投资创办,应归多人共同所有,一审被驳回后提起上诉。经法院查明,1985年2月7日,周XX代表更新塑料厂与某村委会签订房地买卖协议,不久后周XX死亡,1999-2001年周XX、万X二相继离世且未留遗嘱,2002年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案涉塑料厂,产权为集体所有。上诉人称该厂是周XX、万X二与其他家族成员在周XX死后共同创办,被上诉人则辩称是周XX生前出资购买,且上诉人诉求已过时效,部分上诉人并非合法继承人。
深入研究与多维度代理策略
接受委托后,何梦律师第一时间深入研究案情,梳理关键事实和法律关系。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她展开了全面且细致的代理工作。首先,仔细核查案涉塑料厂的产权登记信息。她发现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该厂,产权性质为集体所有,并非个人财产,以此有力反驳了上诉人关于产权归属个人或家族共同共有的主张。其次,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她找到了房地买卖协议、产权登记资料等,清晰证明案涉塑料厂的初始出资人为周XX,被上诉人作为周XX的继承人,依法享有相应权利。
在诉讼时效问题上,何梦律师明确指出,上诉人在周XX、万X二去世后二十多年内均未对案涉塑料厂的权属及继承权提出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同时,她还敏锐地指出部分上诉人并非周XX、万X二的合法继承人,不具备本案一审原告的主体资格。
庭审质证与最终胜诉
在庭审过程中,何梦律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清晰阐述代理意见。针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她进行了有效质证,强调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出资事实及案涉房产归其共同所有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件案由的确定以及案涉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涉及法定继承和共同投资两个法律关系,将案由调整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关于产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案涉房屋产权登记为集体所有,归属案涉塑料厂,各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厂系个人投资成立或属家庭共同财产,且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确定并非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何梦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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