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这意味着债权人只能通过合法的程序,如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就抵押物变现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直接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只有在抵押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法有效的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等特定协议,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时,才可能出现抵押物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的情况,但这并非普遍意义上债权人直接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债权人有权对连带清偿责任人申请强制执行,但需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78条,连带责任人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义务,债权人可向任一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全部债权。若债权人已通过诉讼或仲裁取得明确连带责任人责任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连带责任人的财产(包括存款、房产、股权等)。
执行过程中,法院将依据生效文书强制连带责任人履行给付义务。连带责任人被执行后,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内部约定,向其他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的连带责任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民法典》第178条第2款)。
需注意:若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连带责任,债权人不得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若连带责任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待其有财产时恢复执行。
综上,债权人在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的前提下,可依法对连带清偿责任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三、债权人能否申请撤回法院强制执行
债权人可以申请撤回法院强制执行。依据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债权人作为申请执行人,若出于和解、债务人已履行义务等原因,可向法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一旦撤回申请,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不过,撤回申请后若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债权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仍可再次申请执行。需注意,再次申请执行应在规定时效内进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在探讨债权人能否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时,除了核心问题的解答,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若债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后续涉及抵押物的处置和管理就成了新问题。比如,抵押物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该如何承担,以及再转让抵押物时的手续和法律规定等。另外,若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进行了一些改良行为,在债权人取得所有权后,这些改良的权益归属也需明确。要是你对债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后的这些相关问题还有疑问,或者在处理抵押物相关事务中遇到难题,别错过解决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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