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宣告死亡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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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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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宣告死亡条件

第二十三条【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民法宣告死亡的程序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

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法定期限,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称为宣告公民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程序,称为宣告死亡程序。 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1、必须存在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正常情况下公民离开其居住地下落不明;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三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只要具备以上三种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就可申请宣告死亡。

2、公民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限。

该期限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在正常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

第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即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次日起,已经连续2年没有音讯、生死未卜;因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已经连续2 年杳无音讯、生死未卜。

第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3、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4、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宣告死亡,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与其自然死亡的后果基本相同。具体来说,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终止,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

宣告死亡只是推定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完全有可能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依照下列方法处理:

首先,其因宣告死亡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其配偶已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收养,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其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当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相信通过上文的叙述,你一定对一些非正常死亡情况有所了解。社会上有些人妄想通过一些非正常情况达到一定的目的。《民法典》宣告死亡时间及死亡的确认都有着严格的界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是最好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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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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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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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者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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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应给予补偿。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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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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