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离婚夫妻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且不抚养的一方必须定期探视子女。可是,人们对于请律师陪同探视的问题不很清楚。那么,请律师陪同探视子女是否可行?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探视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 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 联系 、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探视权的行使原则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上的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父或母的法定权利,是特定的身份权利,不可转让,不可非法剥夺。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则会引起人民法院对探望权纠纷案件依法强制执行的问题。
探视权的行使原则: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异约子女带来的伤害;依法执行的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一般中止 探视权的 事由有 哪些?
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因为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客观上要求是具有完全行为力的成年人,否则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教唆挑拨子女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对于上述前两种情况,可以准许探望权人委托他人行使探望权,受委托行使探望权人可以是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权利人的亲属以及亲密的朋友。但受托人应符合作为探望权人的条件,并应当依法行使探望权。
请律师陪同探视子女是 否可行 ?
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也就是即使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变更探望权主体。并且将子女规定为探望的对象,只能被动的接受探望。这在司法实际中出现了很多矛盾和冲突。
同时,子女也不能成为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原因是法律上没有规定子女要接受探望的义务,子女也无法成为探视权案件执行中的被执行人;综上来看,在探望权中,子女既不承担权利,也不承担义务。
因此,请律师陪同探视子女是可行的,但本人或其他相关亲属必须同往,并且需要本人定期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请律师陪同探视子女是可行的,但是本人或其他亲属必须同去,履行权利及义务。如果您对此问题还有疑问,您可以咨询本地有关探视权问题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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