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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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2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分清作用予以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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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情况不同那自然作出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要是罪犯同时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还会被从轻或减轻处罚。那要是被认定为教唆犯的话,此时我国对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是怎样规定的呢?下文中律图小编为你进行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教唆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也就是用劝说、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促其顺利实施犯罪,该种行为属于帮助犯罪,不属于教唆犯。

2、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教唆犯。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如果由于言词不慎,无意间说的一些话,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图,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不能认为是教唆犯。

二、对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2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分清作用予以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也有可能成立胁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传统的主流观点坚持认为,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教唆未遂。

(1)共犯独立性说:这是传统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据此,“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人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

(2)共犯从属性说:被教唆者(实行犯)已经实施了犯罪,只是没有既遂,则教唆者(教唆犯)构成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第29条第2款之后,不再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对于被教唆者,犯罪未遂的适用第23条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不过要是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教唆的犯罪,那此时可以对教唆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不过如果被教唆人属于未成年人的话,则此时情况比较严重,对教唆犯也是会从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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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人进行处罚时,应当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因此我们在对独立教唆犯进行处罚时,也应当考虑独立教唆犯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四个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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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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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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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是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是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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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教唆犯成立的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教唆犯成立的要求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成立教唆犯的条件
成立教唆犯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对象条件
教唆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教唆对象必须是特定的。
(2)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对教唆行为人以间接正犯(实行犯)论处。
(3)必须是本来没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已经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不能成为教唆对象。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已有实施某种犯罪的意图,而为其出主意,撑腰打气,壮胆助威,坚定其犯罪意图,使其实施犯罪,不能认定为教唆犯,而应认定为帮助犯。
2、客观条件
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的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教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某种犯罪行为。如果是教唆他人实施其他一般违法行为,则不能成立教唆犯。
(2)教唆行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口头教唆,也可以是书面教唆,还可以是通过打手势、使眼神等形体语言进行教唆。具体来讲,可以是以金钱、财物、女色等利益引诱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嘲弄、蔑视、侮辱等手段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实施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胁迫他人犯罪,可以是利用封建唆使他人犯罪,等等。
(3)间接故意教唆和直接故意教唆对客观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只要行为实施了教唆行为,不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之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构成的教唆犯。在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教唆行为,还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不构成犯罪。
3、主观条件
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从具体的罪过形式上来讲,教唆犯一般是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2)从认识因素上讲,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使一定的人产生某种犯罪的意图,并进而实施该种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这种认识,不构成教唆犯。
(3)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犯罪以及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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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犯罪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教唆他人犯罪该如何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现代汉语词典》对于“教唆”的解释是指怂恿、指示。而“犯罪”就是教唆行为的内容。这里的“犯罪”指的是我国刑法条文规定的具体的犯罪,因为在刑法中,“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同时,对此处的犯罪要严格界定,不适合将所有实施教唆行为的教唆者都作为教唆犯处理。根据刑法谦抑精神和对人权保障的需要,应该只对情节严重的教唆行为科以刑罚。因为情节严重的教唆行为达到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表现出教唆者本身的人身危险性,这样就有了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的必要。因此,“教唆他人犯罪”在这里就是指“怂恿、指示他人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行为。”
三、教唆者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刑法理论认为,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可以构成教唆犯。而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是从是否达到一定的年龄以及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精神正常这两方面考虑的。因此,教唆犯所要求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首先,依据立法的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才可能教唆犯。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能成为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八类犯罪的教唆犯。
其次,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排除了实施犯罪时精神不正常的人成为教唆犯的可能。但是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时、醉酒的人在实施犯罪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而,他们也能构成教唆犯。
四、教唆他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有哪些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就共犯教唆犯而言。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以主犯论处;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则以从犯论处;教唆犯在个别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应以胁从犯论处。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因为选择不满18周岁的人作为教唆对象,既说明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严重,又说明教唆行为本身的腐蚀性大,危害程度严重,理应从重处罚。此外,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也是上述规定的政策理由。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教唆犯成立的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教唆犯成立的条件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成立教唆犯的条件
1、对象条件
教唆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教唆对象必须是特定的。
(2)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对教唆行为人以间接正犯(实行犯)论处。
(3)必须是本来没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已经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不能成为教唆对象。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已有实施某种犯罪的意图,而为其出主意,撑腰打气,壮胆助威,坚定其犯罪意图,使其实施犯罪,不能认定为教唆犯,而应认定为帮助犯。
2、客观条件
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的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教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某种犯罪行为。如果是教唆他人实施其他一般违法行为,则不能成立教唆犯。
(2)教唆行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口头教唆,也可以是书面教唆,还可以是通过打手势、使眼神等形体语言进行教唆。具体来讲,可以是以金钱、财物、女色等利益引诱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嘲弄、蔑视、侮辱等手段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实施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胁迫他人犯罪,可以是利用封建唆使他人犯罪,等等。
(3)间接故意教唆和直接故意教唆对客观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只要行为实施了教唆行为,不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之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构成的教唆犯。在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教唆行为,还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不构成犯罪。
3、主观条件
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从具体的罪过形式上来讲,教唆犯一般是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2)从认识因素上讲,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使一定的人产生某种犯罪的意图,并进而实施该种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这种认识,不构成教唆犯。
(3)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犯罪以及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共同犯罪与教唆犯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与教唆犯的界定
一、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如果二人以上事先同谋,事中有人没去实行犯罪,也按共犯处罚。
二、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例如,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如果甲教唆乙,甲便是教唆犯;如果甲教唆乙盗窃,甲则是间接正犯(刑法第17条第2款)。
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教唆行为的形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手势、眼神等)。教唆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劝告、嘱托、哀求、指示、利诱、怂恿、命令、威胁、强迫,等等。但如果威胁、强迫达到了使被教唆人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则成立间接正犯。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较为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为教唆行为。例如,教唆怀孕的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3、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一般来说,教唆犯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实施犯罪,认识到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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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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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教唆他人犯罪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教唆他人犯罪应该如何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现代汉语词典》对于“教唆”的解释是指怂恿、指示。而“犯罪”就是教唆行为的内容。这里的“犯罪”指的是我国刑法条文规定的具体的犯罪,因为在刑法中,“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同时,对此处的犯罪要严格界定,不适合将所有实施教唆行为的教唆者都作为教唆犯处理。根据刑法谦抑精神和对人权保障的需要,应该只对情节严重的教唆行为科以刑罚。因为情节严重的教唆行为达到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表现出教唆者本身的人身危险性,这样就有了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的必要。因此,“教唆他人犯罪”在这里就是指“怂恿、指示他人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行为。”
三、教唆者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刑法理论认为,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可以构成教唆犯。而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是从是否达到一定的年龄以及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精神正常这两方面考虑的。因此,教唆犯所要求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首先,依据立法的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才可能教唆犯。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能成为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八类犯罪的教唆犯。
其次,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排除了实施犯罪时精神不正常的人成为教唆犯的可能。但是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时、醉酒的人在实施犯罪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而,他们也能构成教唆犯。
四、教唆他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有哪些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就共犯教唆犯而言。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以主犯论处;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则以从犯论处;教唆犯在个别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应以胁从犯论处。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因为选择不满18周岁的人作为教唆对象,既说明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严重,又说明教唆行为本身的腐蚀性大,危害程度严重,理应从重处罚。此外,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也是上述规定的政策理由。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教唆犯成立的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成立教唆犯的条件
1、对象条件
教唆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教唆对象必须是特定的。
(2)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对教唆行为人以间接正犯(实行犯)论处。
(3)必须是本来没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已经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不能成为教唆对象。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已有实施某种犯罪的意图,而为其出主意,撑腰打气,壮胆助威,坚定其犯罪意图,使其实施犯罪,不能认定为教唆犯,而应认定为帮助犯。
2、客观条件
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的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教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某种犯罪行为。如果是教唆他人实施其他一般违法行为,则不能成立教唆犯。
(2)教唆行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口头教唆,也可以是书面教唆,还可以是通过打手势、使眼神等形体语言进行教唆。具体来讲,可以是以金钱、财物、女色等利益引诱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嘲弄、蔑视、侮辱等手段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实施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胁迫他人犯罪,可以是利用封建唆使他人犯罪,等等。
(3)间接故意教唆和直接故意教唆对客观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只要行为实施了教唆行为,不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之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构成的教唆犯。在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教唆行为,还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不构成犯罪。
3、主观条件
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从具体的罪过形式上来讲,教唆犯一般是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2)从认识因素上讲,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使一定的人产生某种犯罪的意图,并进而实施该种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这种认识,不构成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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