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一方未履行合同等义务导致对方本可获得的利益丧失。在侵权赔偿中,它属于赔偿范围的一部分。
其认定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该利益具有可期待性,是基于正常商业活动或合理预期能够实现的。其次,要有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可得利益无法实现。
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合同履行程度、市场行情、当事人的合理投入等。比如,因侵权导致企业无法按时履行订单,失去的预期利润就可能构成可得利益损失。但具体数额需根据实际情况,运用专业方法精确评估,以确保受损方得到合理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侵权赔偿范围里可得利益损失指什么
侵权赔偿中的可得利益损失,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丧失的本应获得的、具有现实可能性的预期财产利益。其核心是受害人财产本应增加或保持而未实现的利益减少,需满足三个要件:
1.可预见性:该利益是受害人在通常情形下能合理期待取得的(非空想);
2.现实可能性:有客观依据支撑(如既往经营数据、行业标准);
3.因果关系:损失直接由侵权行为导致。
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184条,财产损失按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属合理计算范畴。例如:侵权人损坏生产设备致受害人停产,停产期间的合理利润;运输车辆被损毁导致的停运收益损失等,均属可得利益损失。
受害人需举证证明损失存在及数额(如财务报表、合同订单等),法院将结合实际情况(如市场环境、成本扣除)合理确定赔偿额。需注意,其与合同违约的可得利益不同,但均指向预期利益的客观丧失。
三、侵权赔偿范围中不包含的有什么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相关规则,侵权赔偿以填补实际损失为核心原则,以下情形通常不包含在赔偿范围内:
1.不可预见的间接损失
损失须为侵权人行为时可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范围(参照可预见性规则)。超出合理预期的间接损失(如受害人未实际发生且无法举证的远期商业机会损失)不予支持。
2.普通财产损失的精神损害赔偿
仅人身权益受侵害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骨灰、遗照)受损时,方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183条)。普通财产(如家具、电器)毁损,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无法律依据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需法律明确规定(如产品缺陷致人身损害、恶意侵害知识产权等),一般侵权以补偿性赔偿为原则,不包含惩罚性赔偿。
4.受害人故意扩大的损失
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存在故意的,该部分损失不予赔偿(《民法典》第1173条),如因自身拒绝治疗导致病情加重的额外费用。
5.非法利益损失
受害人从事非法活动产生的损失(如赌博收益、非法经营利润)不受法律保护,无权要求赔偿。
6.不确定的未来利益
未实际发生且缺乏合理依据的预期收益(如潜在彩票中奖、未签约的合同收益),因不具备现实性和可确定性,不予支持。
以上情形均不符合侵权赔偿的“填补实际损失”原则,或缺乏法律明确依据,故不属于赔偿范围。
当探讨侵权赔偿范围可得利益损失是什么时,我们还需知晓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一方面,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十分关键,不同的行业、情形下计算方式有较大差异。另一方面,在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时,需有充分证据来证明该损失是因侵权行为合理产生的。若证据不足,可能无法全额获得赔偿。如果您在侵权事件中遇到了涉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难题,对损失计算方法、证据收集等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尽解答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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