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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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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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法人这个概念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像政府机构、企业及社会团体等,就是重要的法人。在我国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专门有几个章节介绍法人,对法人进行重新分类。并且,还加入了非法人组织这一章。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哪些?下面小编为大家做个介绍。

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哪些?

  《民法典》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二、《民法典》(对法人是怎么分类的?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四类,后三类又统称为非企业法人;西方国家民法典多采用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基本分类。《民法典》(没有采纳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方法,而是总结我国既有的立法经验,采用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法,同时,专设“特别法人”一节,对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作出规定。

三、法人解散怎么进行清算?

1、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中,将法人分为盈利性法人、非盈利性法人及特殊法人等。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它们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也可以独自开展民事活动。按照规定,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决定解散的,非法人组织也应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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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便是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此罪与玩忽职守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此罪的主观为故意,而玩忽职守罪主观为过失。
本罪与罪的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各种方法包庇性质组织的,无疑是,如果因此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又触犯罪,属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窝藏、包庇罪的认定。二者的区别主要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后罪的主体则侧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构成其罪。
以上便是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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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是指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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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新准则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债务重组新准则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重组新准则有哪些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共四章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1.债务重组的方式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将债务转为资本;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延长偿还期限等(不包括上述
1、2两种方式);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指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
2.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1)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6)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3.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1)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重组债权已经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减值准备,以冲减后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3)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重组债权已经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减值准备,以冲减后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重组债权已经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减值准备,以冲减后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5)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照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的规定处理。
4.有关披露
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应付金额。
(5)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有关债务重组的下列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
(4)或有应收金额。
(5)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二、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1.新旧准则的定义不同
旧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所以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
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实质条件。这样,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但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2.新旧准则中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
新准则中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这虽不属实质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3.新旧准则中会计处理的不同
新准则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非现金资产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现举例说明新旧准则中会计处理的差异。
例:2005年2月10日,顺达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天意公司,同时收到天意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面值100000元、年利率7%、6个月期、到期还本付息的票据。当年8月10日,天意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兑现票据,经双方协议,顺达公司同意天意公司用一台设备抵偿该应收票据。这台设备的历史成本为120000元,累计折旧为30000元,评估确认的原价120000元,评估确认的净价95000元,天意公司发生的评估费1000元,对此固定资产提取减值准备9000元。顺达公司未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解析:债务人天意公司按新准则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81000
累计折旧 3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9000
贷:固定资产12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81000+1000=82000(元)
债务重组收益=应付票据账面价值(面值+利息)-转让设备公允价值=103500-95000=8500(元 转让设备收益=设备公允价值95000-评估费1 000-设备账面价值(120000-30000-9000)=13000(元)
借:应付票据103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2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8500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13000
债务人天意公司按旧准则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资本公积=应付票据账面价值(面值+利息)103500-评估费1000-设备账面价值(120000-30000-9000)=21500(元)
借:应付票据103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1500
由此可见,新准则的处理比旧准则多确认收益21500元(8 500+13000),从而使当期利润增加21500元。
债权人顺达公司按新准则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借:固定资产95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8500
贷:应收票据103500
债权人顺达公司按旧准则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借:固定资产103500
贷:应收票据103500
由此可见,新准则的处理比旧准则多确认损失8500元,从而使当期利润减少8500元。
三、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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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什么是非法人组织?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上有一个组织被称为法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企业法人,他需要承担的是企业活动的责任。民法典规定企业法人需要应对企业的诉讼及签订合同等事物,除此之外民法典对于非法人组织也有相关的规定,那么民法典规定什么是非法人组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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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现在我们的生活几乎每时每刻都和商业银行有联系,如:水电费、上网费、电话费、旅游出行、网上购物等等,都可以用一张银行卡就解决了,在这些方便快捷的同时,大家是否了解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呢?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有哪些
受国际、国治、经济、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单一银行制、分支银行制和集团银行制以及连锁银行制。
1、单一制
单一银行制是指不设立分行,全部业务由各个相对的商业银行独自进行的一种银行组织形式,这一体制主要集中在。
优点
首先,可以限制银行业的兼并和垄断,有利于自由竞争;
其次,有利于协调银行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使银行更好地为地区经济发展服务;此外,由于单一银行制富于性和自主性,内部层次较少,因而其业务经营的灵活性较大,管理起来也较容易。
缺点
首先,单一制银行规模较小,经营成本较高,难以取得规模效益;
其次,单一银行制与经济的外向发展存在矛盾,人为地造成资本的迂回流动,削弱了银行的竞争力;再次,单一制银行的业务相对集中,风险较大。随着电子计算机推广应用的普及,单一制限制银行业务发展和金融创新的弊端也愈加明显。
2、分支制
分支银行制又称总分行制。实行这一制度的商业银行可以在总行以外,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银行的各项业务统一遵照总行的指示办理。分支行制按管理方式不同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总行制和总管理处制。总行制即总行除了领导和管理分支行处以外,本身也对外营业;而在总管理处制下,总行只负责管理和控制分支行除,本身不对外营业,在总行所在地另设分支行或营业部开展业务活动。
优点
实行这一制度的商业银行规模巨大,分支机构众多,便于银行拓展业务范围,降低经营风险;在总行与分行之间,可以实行专业化分工,大幅度地提高银行工作效率,分支行之间的资金调拨也十分方便;易于采用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广泛开展金融服务,取得规模效益。
缺点
容易加速垄断的形成,实行这一制度的银行规模大,内部层次多,从而增加了银行管理的难度。但就总体而言,分支行制更能适应现代化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受到各国银行界的普遍认可,已成为当代商业银行的主要组织形式。
3、集团制
集团制银行又称为持股公司制银行,是指由少数大企业或大财团设立控股公司,再由控股公司控制或收购若干家商业银行。银行控股公司分为两种类型:
1.非银行性控股公司,它是通过企业集团控制某一银行的主要股份组织起来的,该种类型的控股公司在持有一家银行股票的同时,还可以持有多家非银行企业的股票。
2.银行性控股公司,是指大银行直接控制一个控股公司,并持有若干小银行的股份。
4、连锁制
连锁银行制又称为联合银行制。它是指某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银行的多数股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各银行在法律地位上是的,但实质上也是受某一集团或某一人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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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形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形式有哪些
一、决策系统
商业银行的决策系统主要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组成。股东大会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股本招募中购买银行发行的优先股票的投资者成为银行的优先股东,购买银行发行的普通股票的投资者成为银行的普通股东。
花旗银行是典型的集团制银行股东大会的主要内容和权限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有关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银行各项经营管理方针和对各种重大议案进行表决;修改公司章程等。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代表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股东大会负责。商业银行董事会主要具有以下一些重要权力:确定银行的经营决策,董事会一般不直接参与银行的日常工作,但银行经营的重大问题要与董事商议,由董事会作出决策;董事会有权任免银行管理人员,选择熟悉银行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来具体管理银行;设立各种委员会或附属机构,如执行委员会、贷款委员会、考评委员会等,通过其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组织、指挥和监督。
二、执行系统
商业银行的执行系统由总经理(行长)和副总经理(副行长)及其领导的各业务部门组成。总经理(行长)是商业银行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总经理(行长)的主要职权是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领导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在总经理(行长)的领导下,商业银行还要设置若干个业务、职能部门及部门经理。
三、监督系统
商业银行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和稽核部门组成。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进行监督。商业银行的稽核部门是董事会或管理层领导下的一个部门,其职责是维护银行资产的完整和资金的有效营运,对银行的管理与经营服务质量进行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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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有关组织中非法人组织需符合哪些条件
(一)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二)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三)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四)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六)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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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哪些职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哪些职权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以下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一、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三年。董事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每届为三年。监事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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