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当中有一部分职工在做工伤认定的时候,可能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还需要受伤职工本人或者其家属提供用人单位的一些证人证言,并且,需要有证人证言的手印作为标准。这部分资料也是在工伤认定资料当中的。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工伤认定证人证言 手印是否一定需要?
一、工伤认定证人证言 手印是否一定需要?
工伤认定证人证言是否一定要按手印,法律法规那样规定,一般签名和按手印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因为手印具有唯一性,相对签名判定真伪较为容易一些,人社局一般要求证人的证明材料按手印。人社局有要求的,应当从其要求。
二、员工个人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三、哪些情况下应中止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二)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2?_?¥ dJ??^??o~?S??3?j?/?L?yC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以上资料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伤认定证人证言 手印是否一定需要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在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需要提交证人证言,并且按手印。但是,有些情况下,做工伤认定的时候遇到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如果需要证人证言的话,大家也是需要积极配合的,总而言之也是为了更好的做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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