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产权共有人界定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1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前,应先办理认购手续,预付手续费100元。购房时,应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2 职工家庭确定购房人后,应填写《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
房改房产权共有人界定是如何规定的?

其实目前我国市面上的房改房已经比较少了,但是历史上遗留下的房改房还是需要经过处理和安置的。并且房改房在购买和使用的过程当中,对于共有人的界定我国政府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因此大家在生活当中,即使所使用的房产性质为房改房,也是需要谨遵国家规定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房改房产权共有人界定是如何规定的?

一、房改房产权共有人界定是如何规定的?

1、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前,应先办理认购手续,预付手续费100元(不购房时不予退还)。购房时,应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

2、 职工家庭确定购房人后,应填写《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但是,公有住房的同住人放弃购买权的,其后不得主张他人己购公有住房共有。

二、房改房可以认定为遗产吗?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购房人分期付款期间调离所在市县或死亡的,由其符合购房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付清房款。其符合购房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不购买住房,由售房单位与其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进行经济结算。

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不能赠与。

购房者在未付清购房款期间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逝世的,由其继受人或继承人继续付款。原购房者和继受人或继承人不需要该房屋的,可退交原出售单位,单位应将已付房款扣除房租与已付房款利息的差额后退还给职工本人或其继承人,已付房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如购房者逝世无继承人,由房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管,其未交清的购房款,由接管部门补交,任何人不得侵占。

房改之中的房屋如果继承人愿意继承(继续交纳购房款,办理相关手续),则产权部门必须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果已取得部分产权是可以继承的。

综上所述可以明确推论出房改房可以认定为遗产,并可以由继承人继续付款办证,并可以登记继承人为产权人。

三、房改房可不可以继承?

根据上述内容,房改房可以被认定遗产并可以依继承法规定继承。

如果依法定继承有几个享有继承权的人,房改部门是否有权直接登记几个继承人享有共有权?是否有权直接确定他们应当享有的份额?如果有遗嘱,是否有权直接依照遗嘱的内容登记产权人?

当前房改部门通常的做法是,必须所有享有继承权的人协商一致以某个继承人或者某几个继承人继承,房改办才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如果继承人之间不能达成一致,则不予受理。而此类案件诉讼到法院,法院又因此类房屋尚不属于个人产权房屋,一般也不敢确定他们的继承份额。

我们可以看出,其实关于房改房产权共有人的界定,在我国有着明确的规定,大家可以参照小编在上文当中整理的资料来详细进行了解。另外房改房,按照我国的遗产规定,也是可以进行继承的。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4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5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房改房产权共有人界定是如何规定的?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52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68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70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4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0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4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5****11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58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41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1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7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80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3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4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03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房改房产权如何界定 怎样界定房改房产权
《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相关规定,只要享有福利分房权利的职工,依国家政策规定参加房改,交纳了购房款,即对房改购得的房屋享有产权,不应以未发房产证而否认其权利。1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前,应先办理认购手续,预付手续费100元(不购房时不予退还。购房时,应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
10w+浏览
如何界定婚后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如何界定婚后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获得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以上所列的几项都是属于法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该部分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35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如何界定夫妻共有财产
[律师回复] 共有财产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如家庭财产是共有的,合伙的财产是共有的。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具体来说: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按自己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如合伙企业的盈亏对内都是按照当初出资的份额来享受或承担。 2、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应协商一致进行,如不能协商一致,按照份额占一半以上人的意见处理,但处理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3、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共有财产的权利,但优先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就丧失这个权利。 (2)共同共有。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主要形式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如房屋、家具、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等。对这些财产每个共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权利大小、义务多少的区分。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投资收益等。
夫妻共同债务该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该怎么界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夫妻共同债务该怎么界定
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借的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债务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认定个人债务的几种情形:

一,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无异议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并能证明此债务为一方与债权人的个人债务的,则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一方应当证明举债的原因,如果能证明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证明的,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二、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判决。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房改房的产权性质是如何界定的?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前,应先办理认购手续,预付手续费100元(不购房时不予退还。购房时,应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 职工家庭确定购房人后,应填写《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但是,公有住房的同住人放弃购买权的,其后不得主张他人己购公有住房共有。
10w+浏览
夫妻共同股权能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股权如何界定
夫妻共同股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出资、买卖、继承、受赠与等原因而获得的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股权,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夫妻共同股权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产生。
其次,夫妻共同股权的主体为夫妻二人。再者,夫妻共同股权的行使主体具有唯一性,即夫妻共同股权的享有人与权利的实际行使人有时并不一致。
最后,夫妻共同股权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夫妻双方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股权,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双方才可以要求分割。综上,夫妻共同股权是股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有关股权的一般理论当然也适用于夫妻共同股权。
在对夫妻共同股权分割之前
首先要确定的是哪些股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哪些股权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只有确定夫妻共同股权的范围,才能更加准确、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股权。而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理论依托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姻法》第17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11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概括出夫妻共同股权(包括股权收益)的范围有:
1.婚后以共同财产投资或买卖取得的股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都可能将其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进而取得股权。对于这种股权,其财产来源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权利取得的时间也是在婚后,因而这种股权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不过,对夫妻双方投资取得的股权实际上会存在由何人持股的问题,也就是说由夫妻二人共同享有的股权,会存在由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持股即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只记载一人的姓名,对此不能否认其夫妻共有的性质,在分割时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股权予以分割。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受赠而获得的共同股权。
首先,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赠与双方的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
其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股权,对此要区分为两种情况:

一,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表示只归夫妻双方中的一人所有的,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股权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股权予以分割;

二,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没有明确表示只能归一方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而非夫妻个人股权。
3.夫妻二人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的股权。
我国《婚姻法》不仅规定了法定财产制,还规定了约定财产制。若夫妻二人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的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
4.婚前双方共同投资获得的股权。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即形成一种合作关系,每人各拿出一部分财产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或因买卖共同取得股权,并且在双方结婚后该股权仍然存在的,该股权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5.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收益。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11条的规定,该股权收益属于一方在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而取得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一方婚前个人股权婚后的收益。
对一方婚前股权婚后收益是否认定为夫妻共有应该区分不同情况。如果配偶一方在行使股权时得到另一方的帮助和支持而使股权得到收益,即可认定该收益为夫妻共有。因为将凝聚了另一方配偶劳动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现代婚姻法的理念,有利于建立合理稳定的家庭财产制模式和家庭关系。反之,则应认定为该股东个人所有。因为根据物权法,股权收益是股东基于股权所取得的股息和红利,它们是股权的法定孳息,应当归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35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要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该怎么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怎么界定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要如何界定婚后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如何界定婚后共同财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如何界定婚后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获得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以上所列的几项都是属于法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该部分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5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怎样认定夫妻共同房产,共同房产如何界定
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情形认定: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4、其他认定方式。
10w+浏览
婚姻家庭
能怎么界定婚后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能怎么界定婚后共同财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如何界定婚后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获得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以上所列的几项都是属于法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该部分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35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如何界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何界定同居关系?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客观要件
  重婚罪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主体要件
  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主观要件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应该怎么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集体企业改制产权问题怎么界定
集体企业改制时,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 谁投资归谁所有,谁投资谁收益 的原则,划分归属,界定产权。根据这一原则,可依据下列办法进行:1、凡是国家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所有。2、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数次同种共同犯罪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数次同种共同犯罪如何界定
刑法第25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从而以比较概括的方式表述了共同犯罪的概念。在刑法教科书上,学者们也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把共同犯罪的形式归纳为:必要共同犯罪和任意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实际上除了上述的表现形式之外,还有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对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影响也很大,即数次共同犯罪和一次共同犯罪,在数次共同犯罪中又有数次同种共同犯罪和数次异种共同犯罪之分。
何为数次同种共同犯罪?学界无人论及。笔者认为,所谓数次同种共同犯罪是指固定的数个犯罪人实施了两次以上性质相同的共同犯罪。这是从犯罪的次数和性质上对共同犯罪区分出的一个重要类别。
其主要有如下特征:
1.在犯罪主体上,犯罪人为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且人员或单位恒定。当然,这并不排除个人或单位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角色会有一定程度交叉的情形;
2.在犯罪的次数上,数个犯罪人实施了两次以上的共同犯罪,这是数次同种共同犯罪量的要求;
3.在实施犯罪的性质上,多次共同犯罪必须属于同一性质,如同为故意、故意伤害等,而不是故意和故意伤害的交叉,这是数次同种共同犯罪质的要求;
4.在犯罪客体上,数次犯罪必须是侵犯同一犯罪客体。即多次共同犯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相同的,而不是同类客体相同,如多次共同犯罪都侵犯到他人的生命权等;
5.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即各个犯罪人在多次实施犯罪时都基于犯罪故意,并且故意的内容完全一致。
从上述界定可以看出,数次同种共同犯罪也是刑法中的一种复杂共同犯罪形式,但其处理规则繁重,操作规程复杂是一般共同犯罪所不能比拟的,在受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制约下,如何正确区分犯罪人的类别,从而对各犯罪人寻求一种合理的处罚模式,以使在犯罪中处于不同地位和作用的犯罪人得到合理的、应当的惩罚,从而达到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刑罚目的,应该是刑法学领域研究的重大课题,也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二)数次同种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
在实践中,犯罪的组织性差异、犯罪的稳固性、目标性的差异等众多因素导致数次同种共同犯罪的直观表现形式是丰富多彩的,笔者将它们略作划分,形成如下两个基本分类:
一种是犯罪集团模式。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实施犯罪而结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模式就是指犯罪分子以犯罪集团的形式多次实施同种共同犯罪,即犯罪集团成立以后以实施某种单一的犯罪为目标的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犯罪分子的地位和作用十分明确,在实施犯罪时分工精细,地位固定,作用大小各不相同。这实际上是犯罪集团的一种常见情形,因为犯罪集团可以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成立,也可以是为实施某几种犯罪而成立,其中以犯罪集团形式实施某一种犯罪的情形就属于数次同种共同犯罪的犯罪集团模式。
另一种是一般共同犯罪模式。即犯罪分子虽实施了多次同种共同犯罪,但还没有形成犯罪集团的情形。这也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数次同种共同犯罪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下,又有交叉模式和非交叉模式之区分。交叉模式是指每次实施犯罪时各共同犯罪人所处的角色和地位都有所变化的情况,即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之间的分工不是很固定,在具体犯罪时,他们之间的角色往往有一定程度的交叉,各犯罪人在一起犯罪中可能起主要作用,在另一起犯罪中则有可能起次要作用等;非交叉模式是指在每次实施犯罪时,各犯罪人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都固定的情况。即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之间分工明确,各犯罪人能各司其职,在犯罪中的角色没有任何变动,或虽有变动但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案例一]:2004年5月至7月期间,江苏省镇江市某工厂厂内职工甲、乙、丙、丁、戊五犯罪人看到单位效益不好,三个月都没有发工资,即多次相互邀约盗窃厂里的钢板出卖,所得赃款全部由五人分掉。比较特别的是,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变化多端,虽然每次都是由两人去厂里拿东西,两人负责望风,一个人负责销赃,但五人之间的角色每次都有所变化。至案发时,五犯罪人总共盗窃了四次,共盗得价值两万多元的钢板。
[案例二]:河南省某县级市公安局在2003年6月9日侦破一故意伤害犯罪团伙,甲、乙、丙、丁四犯罪人为了长期霸占某菜市场,四次对侵占其“地盘”的菜农实施殴打,每次都导致被害人有不同程度的损伤。经法医鉴定,有轻伤也有重伤。另据公安机关查明,在每次实施犯罪时,四被告人都积极参加,但是每次实施犯罪时的地位和角色不同,有的砸东西,有的打人。同时,各犯罪人的角色在犯罪中都有变化。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案例一和案例二均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即将案例一中的四次盗窃行为分四次处罚,每次首先区分出不同的犯罪人种类并以一罪定罪处罚,得出一个宣告刑,然后按照数罪并罚原则的要求得出一个合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的执行刑。对于案例二亦采用如上的做法。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案例一应对各犯罪人均以主犯认定,在处罚时将犯罪所得的数额累计作为对各被告人量刑时选择法定刑的依据。对于案例二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应在重伤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重的法定刑。
上述观点究竟何者为是?可谓是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莫衷一是。仔细分析,这样的争议都围绕着我国刑法中的一个空白,即数次同种共同犯罪该如何区分犯罪人种类和处罚?这一问题的提出,使得学者们很有必要去反思我国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并努力去寻求一种最佳的、合乎法治要求的处理规则。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35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数次同种共同犯罪怎样界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数次同种共同犯罪怎样界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数次同种共同犯罪如何界定
刑法第25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从而以比较概括的方式表述了共同犯罪的概念。在刑法教科书上,学者们也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把共同犯罪的形式归纳为:必要共同犯罪和任意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实际上除了上述的表现形式之外,还有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对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影响也很大,即数次共同犯罪和一次共同犯罪,在数次共同犯罪中又有数次同种共同犯罪和数次异种共同犯罪之分。
何为数次同种共同犯罪?学界无人论及。笔者认为,所谓数次同种共同犯罪是指固定的数个犯罪人实施了两次以上性质相同的共同犯罪。这是从犯罪的次数和性质上对共同犯罪区分出的一个重要类别。
其主要有如下特征:
1.在犯罪主体上,犯罪人为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且人员或单位恒定。当然,这并不排除个人或单位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角色会有一定程度交叉的情形;
2.在犯罪的次数上,数个犯罪人实施了两次以上的共同犯罪,这是数次同种共同犯罪量的要求;
3.在实施犯罪的性质上,多次共同犯罪必须属于同一性质,如同为故意、故意伤害等,而不是故意和故意伤害的交叉,这是数次同种共同犯罪质的要求;
4.在犯罪客体上,数次犯罪必须是侵犯同一犯罪客体。即多次共同犯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相同的,而不是同类客体相同,如多次共同犯罪都侵犯到他人的生命权等;
5.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即各个犯罪人在多次实施犯罪时都基于犯罪故意,并且故意的内容完全一致。
从上述界定可以看出,数次同种共同犯罪也是刑法中的一种复杂共同犯罪形式,但其处理规则繁重,操作规程复杂是一般共同犯罪所不能比拟的,在受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制约下,如何正确区分犯罪人的类别,从而对各犯罪人寻求一种合理的处罚模式,以使在犯罪中处于不同地位和作用的犯罪人得到合理的、应当的惩罚,从而达到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刑罚目的,应该是刑法学领域研究的重大课题,也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二)数次同种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
在实践中,犯罪的组织性差异、犯罪的稳固性、目标性的差异等众多因素导致数次同种共同犯罪的直观表现形式是丰富多彩的,笔者将它们略作划分,形成如下两个基本分类:
一种是犯罪集团模式。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实施犯罪而结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模式就是指犯罪分子以犯罪集团的形式多次实施同种共同犯罪,即犯罪集团成立以后以实施某种单一的犯罪为目标的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犯罪分子的地位和作用十分明确,在实施犯罪时分工精细,地位固定,作用大小各不相同。这实际上是犯罪集团的一种常见情形,因为犯罪集团可以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成立,也可以是为实施某几种犯罪而成立,其中以犯罪集团形式实施某一种犯罪的情形就属于数次同种共同犯罪的犯罪集团模式。
另一种是一般共同犯罪模式。即犯罪分子虽实施了多次同种共同犯罪,但还没有形成犯罪集团的情形。这也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数次同种共同犯罪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下,又有交叉模式和非交叉模式之区分。交叉模式是指每次实施犯罪时各共同犯罪人所处的角色和地位都有所变化的情况,即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之间的分工不是很固定,在具体犯罪时,他们之间的角色往往有一定程度的交叉,各犯罪人在一起犯罪中可能起主要作用,在另一起犯罪中则有可能起次要作用等;非交叉模式是指在每次实施犯罪时,各犯罪人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都固定的情况。即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之间分工明确,各犯罪人能各司其职,在犯罪中的角色没有任何变动,或虽有变动但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案例一]:2004年5月至7月期间,江苏省镇江市某工厂厂内职工甲、乙、丙、丁、戊五犯罪人看到单位效益不好,三个月都没有发工资,即多次相互邀约盗窃厂里的钢板出卖,所得赃款全部由五人分掉。比较特别的是,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变化多端,虽然每次都是由两人去厂里拿东西,两人负责望风,一个人负责销赃,但五人之间的角色每次都有所变化。至案发时,五犯罪人总共盗窃了四次,共盗得价值两万多元的钢板。
[案例二]:河南省某县级市公安局在2003年6月9日侦破一故意伤害犯罪团伙,甲、乙、丙、丁四犯罪人为了长期霸占某菜市场,四次对侵占其“地盘”的菜农实施殴打,每次都导致被害人有不同程度的损伤。经法医鉴定,有轻伤也有重伤。另据公安机关查明,在每次实施犯罪时,四被告人都积极参加,但是每次实施犯罪时的地位和角色不同,有的砸东西,有的打人。同时,各犯罪人的角色在犯罪中都有变化。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案例一和案例二均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即将案例一中的四次盗窃行为分四次处罚,每次首先区分出不同的犯罪人种类并以一罪定罪处罚,得出一个宣告刑,然后按照数罪并罚原则的要求得出一个合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的执行刑。对于案例二亦采用如上的做法。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案例一应对各犯罪人均以主犯认定,在处罚时将犯罪所得的数额累计作为对各被告人量刑时选择法定刑的依据。对于案例二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应在重伤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重的法定刑。
上述观点究竟何者为是?可谓是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莫衷一是。仔细分析,这样的争议都围绕着我国刑法中的一个空白,即数次同种共同犯罪该如何区分犯罪人种类和处罚?这一问题的提出,使得学者们很有必要去反思我国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并努力去寻求一种最佳的、合乎法治要求的处理规则。
你好律师,我想向你咨询一下,房改房产权的界定内容是什么呢?希望你能帮我解答一下,谢谢你了
[律师回复]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权归职工个人,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
1.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2.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3.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4.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另外购买房改中的公有住房,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5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该怎样界定
1、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2、受害人有权请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连带责任。3、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各行为人内部分有责任份额。4、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改变。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数次同种共同犯罪要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数次同种共同犯罪要如何界定问题解答如下, 数次同种共同犯罪如何界定
刑法第25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从而以比较概括的方式表述了共同犯罪的概念。在刑法教科书上,学者们也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把共同犯罪的形式归纳为:必要共同犯罪和任意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实际上除了上述的表现形式之外,还有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对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影响也很大,即数次共同犯罪和一次共同犯罪,在数次共同犯罪中又有数次同种共同犯罪和数次异种共同犯罪之分。
何为数次同种共同犯罪?学界无人论及。笔者认为,所谓数次同种共同犯罪是指固定的数个犯罪人实施了两次以上性质相同的共同犯罪。这是从犯罪的次数和性质上对共同犯罪区分出的一个重要类别。
其主要有如下特征:
1.在犯罪主体上,犯罪人为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且人员或单位恒定。当然,这并不排除个人或单位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角色会有一定程度交叉的情形;
2.在犯罪的次数上,数个犯罪人实施了两次以上的共同犯罪,这是数次同种共同犯罪量的要求;
3.在实施犯罪的性质上,多次共同犯罪必须属于同一性质,如同为故意、故意伤害等,而不是故意和故意伤害的交叉,这是数次同种共同犯罪质的要求;
4.在犯罪客体上,数次犯罪必须是侵犯同一犯罪客体。即多次共同犯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相同的,而不是同类客体相同,如多次共同犯罪都侵犯到他人的生命权等;
5.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即各个犯罪人在多次实施犯罪时都基于犯罪故意,并且故意的内容完全一致。
从上述界定可以看出,数次同种共同犯罪也是刑法中的一种复杂共同犯罪形式,但其处理规则繁重,操作规程复杂是一般共同犯罪所不能比拟的,在受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制约下,如何正确区分犯罪人的类别,从而对各犯罪人寻求一种合理的处罚模式,以使在犯罪中处于不同地位和作用的犯罪人得到合理的、应当的惩罚,从而达到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刑罚目的,应该是刑法学领域研究的重大课题,也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二)数次同种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
在实践中,犯罪的组织性差异、犯罪的稳固性、目标性的差异等众多因素导致数次同种共同犯罪的直观表现形式是丰富多彩的,笔者将它们略作划分,形成如下两个基本分类:
一种是犯罪集团模式。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实施犯罪而结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模式就是指犯罪分子以犯罪集团的形式多次实施同种共同犯罪,即犯罪集团成立以后以实施某种单一的犯罪为目标的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犯罪分子的地位和作用十分明确,在实施犯罪时分工精细,地位固定,作用大小各不相同。这实际上是犯罪集团的一种常见情形,因为犯罪集团可以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成立,也可以是为实施某几种犯罪而成立,其中以犯罪集团形式实施某一种犯罪的情形就属于数次同种共同犯罪的犯罪集团模式。
另一种是一般共同犯罪模式。即犯罪分子虽实施了多次同种共同犯罪,但还没有形成犯罪集团的情形。这也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数次同种共同犯罪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下,又有交叉模式和非交叉模式之区分。交叉模式是指每次实施犯罪时各共同犯罪人所处的角色和地位都有所变化的情况,即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之间的分工不是很固定,在具体犯罪时,他们之间的角色往往有一定程度的交叉,各犯罪人在一起犯罪中可能起主要作用,在另一起犯罪中则有可能起次要作用等;非交叉模式是指在每次实施犯罪时,各犯罪人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都固定的情况。即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之间分工明确,各犯罪人能各司其职,在犯罪中的角色没有任何变动,或虽有变动但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案例一]:2004年5月至7月期间,江苏省镇江市某工厂厂内职工甲、乙、丙、丁、戊五犯罪人看到单位效益不好,三个月都没有发工资,即多次相互邀约盗窃厂里的钢板出卖,所得赃款全部由五人分掉。比较特别的是,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变化多端,虽然每次都是由两人去厂里拿东西,两人负责望风,一个人负责销赃,但五人之间的角色每次都有所变化。至案发时,五犯罪人总共盗窃了四次,共盗得价值两万多元的钢板。
[案例二]:河南省某县级市公安局在2003年6月9日侦破一故意伤害犯罪团伙,甲、乙、丙、丁四犯罪人为了长期霸占某菜市场,四次对侵占其“地盘”的菜农实施殴打,每次都导致被害人有不同程度的损伤。经法医鉴定,有轻伤也有重伤。另据公安机关查明,在每次实施犯罪时,四被告人都积极参加,但是每次实施犯罪时的地位和角色不同,有的砸东西,有的打人。同时,各犯罪人的角色在犯罪中都有变化。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案例一和案例二均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即将案例一中的四次盗窃行为分四次处罚,每次首先区分出不同的犯罪人种类并以一罪定罪处罚,得出一个宣告刑,然后按照数罪并罚原则的要求得出一个合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的执行刑。对于案例二亦采用如上的做法。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案例一应对各犯罪人均以主犯认定,在处罚时将犯罪所得的数额累计作为对各被告人量刑时选择法定刑的依据。对于案例二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应在重伤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重的法定刑。
上述观点究竟何者为是?可谓是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莫衷一是。仔细分析,这样的争议都围绕着我国刑法中的一个空白,即数次同种共同犯罪该如何区分犯罪人种类和处罚?这一问题的提出,使得学者们很有必要去反思我国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并努力去寻求一种最佳的、合乎法治要求的处理规则。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35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如何界定共同犯罪和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如何划分 一、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的刑事责任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须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 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由于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故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某种行为,以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成立胁从犯。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处罚教唆犯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即在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以及被教唆的人虽然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因为选择不满18周岁的人作为教唆对象,既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严重,又说明教唆行为本身的腐蚀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理应从重处罚。此外.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也是上述规定的政策理由。所应注意的是,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应根据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通常包括以下情况: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的人虽然接受教唆,但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的人实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的人虽然实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质完全不同。在上述情况下,教唆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故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如何划分 一、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的刑事责任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须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 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由于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故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某种行为,以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成立胁从犯。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处罚教唆犯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即在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以及被教唆的人虽然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因为选择不满18周岁的人作为教唆对象,既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严重,又说明教唆行为本身的腐蚀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理应从重处罚。此外.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也是上述规定的政策理由。所应注意的是,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应根据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通常包括以下情况: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的人虽然接受教唆,但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的人实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的人虽然实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质完全不同。在上述情况下,教唆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故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住房保障 > 安置房 > 房改房产权共有人界定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