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房制度改革之前的计划经济时代,大部分城市职工的住房基本都是由所在单位修建并按一定的计分标准评定后,分配给职工居住的,之后在进行房改后,绝大部分职工都缴纳了购房款,取得了房改房的产权,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房改房大多房龄较长,许多职工也都有了换房需求,准备对房改房进行出售,那么,房改房的产权性质是如何界定的呢?
一、房改房的含义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房改房的产权性质界定
1、按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
按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其房子的运用、占有、处置的权力悉数归产权人一切,不需通过原产权单位赞同就可处置。但其房产证上有未交纳土地出让金和以成本价采购等记载,因此在再进行转让时,买卖双方应根据各地不相同的规则补缴必定的费用,不然不能处理过户手续。
2、按规范价采购的房改房
按规范价(报价低于成本价)采购的房改房,其房子的运用、占有、处置的权力悉数归产权人一切,也不须通过原产权单位赞同就可处置。在2003年之前,已购房改房(含成本价和规范价房)上市需批阅,收益需按必定规范和原产权单位分红,规范价房改房出售时原产权单位还具有优先采购权,这些约束现在都已取消(除非在与产权单位签定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在再进行转让时,买卖双方也应根据各地不相同的规则补缴必定费用,不然不能处理过户手续。
3、按规范优惠价采购的房改房
按规范优惠价采购的房改房与按规范价采购的房改房的约束条件是相同的。规范优惠价是比规范价更优惠的一种方法,依照规范优惠价采购的房改房,其产权人要想再上市买卖时,与规范价产权房改房的买卖是相同的。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对于全部推进乡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相关规定,只需享有福利分房权力的职工,依国家政策规定参与房改,交纳了购房款,即对房改购得的房子享有产权,不应以未发房产证而否定其权力。
综上所述,关于房改房的产权性质界定的问题,主要根据房改房的购买价格可分为三个大类,但不论是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规范价购买的房改房还是规范优惠价购买的房改房,购房人都拥有房屋产权,但在上市交易时,必须按照产权证上注明的内容,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后方能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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