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违约损害赔偿限制规则是什么
违约损害赔偿限制规则是《民法典》合同编确立的平衡违约方与守约方利益的核心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可预见性规则
依据《民法典》第584条,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含可得利益)。此规则旨在避免违约方承担过度不可控的风险,需结合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及双方事先沟通的信息判断预见性。
2.减损规则
《民法典》第591条规定,违约发生后,守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部分主张赔偿。守约方为减损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仓储费、转售成本),由违约方承担。
3.损益相抵规则
虽无直接法条,但实践中普遍适用: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获得的额外利益(如无需支付的费用、保险理赔、替代交易收益),应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以避免双重获利。
以上规则共同构成违约赔偿的边界,确保赔偿范围公平合理,既保护守约方权益,也限制违约方责任不超出合理范畴。
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限制规则是什么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以完全赔偿原则为基础,即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受以下核心规则限制:
1.可预见性规则(《民法典》第584条)
损失须是订立合同时违约方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合理预见的范围(如通常交易下的利润、租金等),排除不可预见的间接损失(如特殊商业风险导致的额外损失)。
2.减损规则(《民法典》第591条)
守约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及时转售货物、停止不必要的投入);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部分主张赔偿。守约方为减损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损益相抵规则
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获得的额外利益(如节省的成本、转售收益、保险赔偿等),应从损失总额中扣除,仅赔偿净损失。
4.过失相抵规则(《民法典》第592条)
若守约方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如迟延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这些规则旨在平衡双方利益,避免赔偿过度或不足,维护交易公平与效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591、592条。
三、违约损害赔偿金是多少
关于违约损害赔偿金的数额,需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情况,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核心原则为“填补损失”:
一、合同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形
1.优先适用约定:若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按约定执行;
2.调整规则: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通常指超过损失的30%),违约方可请求法院/仲裁机构适当减少;约定低于实际损失的,非违约方可请求增加至实际损失范围(含直接损失+可得利益)。
二、合同无约定违约金的情形
按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计算,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直接损失:因违约直接导致的现有财产减少(如已支付的货款、为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
可得利益:合同正常履行后可获得的合理利益(如利润、租金等,需符合“可预见性”规则);
减损义务:非违约方需举证损失,并证明已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损失不予赔偿)。
关键提示
具体数额需结合合同条款、损失证据(如单据、收益预测等)确定,无法一概而论。若需准确计算,需提供合同文本及损失明细,由专业机构(法院/仲裁)或律师根据个案判定。
(依据:《民法典》第584条、585条、591条)
当探讨违约损害赔偿限制规则是什么时,除了了解规则本身,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适用这些规则时,如何准确计算违约造成的损失是个关键问题,不同的损失计算方式可能会对最终的赔偿数额产生重大影响。另外,当双方对违约损害赔偿存在争议时,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也十分重要,合理的举证能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在违约损害赔偿方面,对损失计算、举证责任等相关问题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提供精准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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