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与理念
丁婷律师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本科,现执业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联系地址是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处理百余件案件。其执业理念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同时,她还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丁婷律师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使她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尤其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擅长领域与服务成果
丁婷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包括买卖、租赁、融资担保、借贷等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争议、交通事故侵权等;企业破产以及公司类纠纷,如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决议等;刑事辩护,涵盖经济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她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还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2023年3月,委托人贾某某因生活消费需要,委托亲属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以72000元购买本田飞度小型轿车一辆。合同明确备注“本车质保,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车辆过户费用,委托人按约定足额支付了购车款,汽车销售公司亦完成车辆交付及过户登记手续。购车后不久,委托人发现底盘漏油,委托专业机构检测,结论显示案涉车辆为重大事故车。经司法鉴定,确认车辆存在多处变形、褶皱、钣金、烧焊等维修痕迹,与销售公司承诺严重不符。经查,案涉车辆原车主曾在2021年进行过重大维修,但销售公司未披露该信息。委托人协商无果后委托丁婷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包括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及利息、赔偿车辆保险费等实际支出、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承担律师费等费用,还要求二手交易行承担连带责任。争议焦点在于销售公司是否构成欺诈、委托人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以及二手交易行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销售公司上诉称对车辆事故不知情,无欺诈故意,且事故位置隐蔽,超出合理注意义务范围,还称一审未对《公证书》作出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二手交易行辩称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撤销合同,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支付三倍赔偿金,承担保全费和鉴定费,驳回其他请求。二审中,法院查明一审已对《公证书》进行事实认定,该公证书查询时间在争议诉至法院之后,不能证明销售公司履行了合理审查及告知义务。销售公司作为专业机构,仅通过4S店查询维修记录不足以了解车辆情况,且部分瑕疵可通过外观检测发现,未履行必要检测义务,构成欺诈。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丁婷律师团队精准定位法律关系,明确诉讼策略,主张欺诈成立、要求退一赔三并追偿全部合理费用。全面收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对方抗辩。充分运用法律规定,指出销售公司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手交易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推动案件高效审理,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最终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退车退款及三倍惩罚性赔偿,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对二手车市场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代理
2021年12月,薛XX与新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按约发货。2022年1月,双方对账确认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2022年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共计280万元,该账户为被告二公司的备用金账户。薛XX催要货款时得知款项已支付至被告二公司账户,遂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农业公司支付280万元货款及利息,同时要求被告二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核心争议焦点是农业公司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原告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农业公司是否需重复支付货款。丁婷律师团队作为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代理核心思路,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提交转账凭证证实已履行付款义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款项支付情况并要求农业公司与被告二公司直接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证实薛XX起诉是因被告二公司内部纠纷,与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对公司备用金账户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农业公司向该账户付款符合合理交易逻辑。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采纳代理意见,认为薛XX知晓并追认农业公司付款行为,明确要求双方公司结算,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处理问题要求重复支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二公司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在本案中,丁婷律师团队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全面固定关键证据,进行专业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代理意见,为当事人避免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重复支付损失,还为当事人提供后续商业交易的法律风险提示,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丁婷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精准的案件分析和有效的诉讼策略,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展现了优秀律师的风采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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