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于欣律师在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执业,自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65xxxxxxxx672614。服务地区覆盖新疆、库尔勒,联系地址位于库尔勒市金兰大厦4楼。他拥有丰富的教育背景,本科毕业于新疆大学,研究生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此外,他还是新疆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创始人,对应链接为//mp.weixin.qq.com/s/pTBZ-ukI2o3isHwr5Xg64Q?scene=1&click_id=2,同时也是抖音认证法律博主,抖音主页链接为//v.douyin.com/eZsaXU6f-Y8/3@9.com。
执业理念
于欣律师秉持“成已达人,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的执业理念,以专业成就客户,以理性判断诉讼策略,在证据与程序的框架内实现正义。这种理念贯穿于他的执业过程中,指导他处理各类案件。
案件数量与经验
执业至今,于欣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大量的案件处理经验使他在面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时,能够迅速准确地找到解决办法,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擅长领域
于欣律师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工程类纠纷、人身赔偿等。在这些领域中,他都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诈骗罪不起诉案例
在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何XX明知曾XX不具有申领棉花补贴的资格,经事先商议,让其以自己名义申报棉花补贴,骗取的棉花补贴四六分成,从而骗取棉花补贴款X4252.32XX元,个人分得25X00元。何XX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25X00元的量刑情节。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何XX不起诉。于欣律师在这起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使其最终获得不起诉的决定。
开设赌场罪(变更为赌博罪)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
被不起诉人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0月01日被博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和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本案由博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赌博罪移送起诉。和静县人民检察院经过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经审查,无证据证实向XX与XX借款的参赌人员王XX构成赌博罪,认为博湖县公安局认定XX涉嫌赌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于欣律师作为XX的辩护人,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为XX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
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案例
2023年5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XX与被害人XXX在库尔勒市团结北XX因车辆调头一事发生口角,后两人互相殴打,造成XXX右眼眼睑肿胀,鼻肿胀明显,右侧上颌处红肿。经鉴定,XXX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眼外伤属轻微伤。案发后,陈XX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XX不起诉。于欣律师在这起案件中,为陈XX提供了专业的辩护,使陈XX最终获得不起诉的决定。
于欣律师在多起刑事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帮助他们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来的执业过程中,他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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