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犯罪主体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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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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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经济犯罪包括了较多的种类,其中就包含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从字面意义上了解,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将客户资金吸收之后,工作人员将这些资金用于非法贷款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那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犯罪主体是谁?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犯罪主体是谁?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1)个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一般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主体也可以是单位。工作人员在吸收用户资金之后应及时入账,否则如果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的,可能会构成犯罪,会被处以五年以下刑期,有严重情况的,会被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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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量刑的具体标准
1、自然人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1)数额巨大的,能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到20万元罚金;(2)数额特别巨大的,能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到50万元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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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犯罪主体较为特殊,一般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主体也可以是单位。工作人员在吸收用户资金之后应及时入账,否则如果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的,可能会构成犯罪,会被处以五年以下刑期,有严重情况的,会被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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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犯罪主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的经济犯罪包括了较多的种类,其中就包含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从字面意义上了解,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将客户资金吸收之后,工作人员将这些资金用于非法贷款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那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犯罪主体是谁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犯罪主体是谁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1)个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犯罪主体较为特殊,一般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主体也可以是单位。工作人员在吸收用户资金之后应及时入账,否则如果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的,可能会构成犯罪,会被处以五年以下刑期,有严重情况的,会被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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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怎样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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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财产分割的主体客体是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财产分割的主体客体是夫妻双方。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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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量刑指南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指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私自将本该入账的资金用于他处,以从中谋取私利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该犯罪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会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到20万罚金,若其行为造成非常重大的损失,会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到50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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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房屋建筑施工合同的客体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设施工合同的客体,也称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二、一般合同的标的主要有三类:财产(包括实物和智力成果)、劳务、工作成果。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建设工程,属于工作成果这一大类。但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与其他合同的标的相比,具有以下特性:
(1)建设工程建造地点在空间上的固定性,也即是说,建设工程都是建造在建设单位所造定的地点,建成后不能移动,只能在建造地点使用。
(2)建设工程生产的单件性。建设工程的生产,都是根据每个建设单位的特定要求,单独设计,并在指定的地点单独进行建造,基本上都是单个“定做”,而非“批量”生产。
(3)建设工程生产的露天性。因其固定性和“体形”庞大,其生产一般都是在露天进行。
(4)建设工程生产周期长,程序严谨而复杂。
(5)建设工程生产质量,因选用的建材,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不同,施工技术条件不同,建筑安装工人的技术熟练程度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不同等诸多因索的影响,而势必导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
(6)生产工期的差异性也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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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等的审计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性经济监督活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有一项重要性原则,即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毫无疑问,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是企业的重要财务信息。下面分别对这两项的审计工作进行阐述。
一、主营业务收入审计
1.审计内容:

1)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的内容、数额是否合理、正确、完整;

2)确定对销货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处理是否适当;

3)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的披露是否恰当。
2.审计方法:(
1)取得或编制主营业务收入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2)查明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的收入实现条件,前后期是否一致。特别要注意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3)选择运用以下分析性复核审计方法,作比较分析:
①将本期与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产品销售由结构和价格的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②比较本期各月主营业务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并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动的原因
③计算本期重要产品的毛利率,分析比较本期与上期各类产品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注意收入与成本是否配比,并查清重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
④计算重要客户的销售额及其产品毛利率,分析比较本期与上期有无异常变化;(
4)获取产品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并注意销售给关联方或关系密切的重要客户的产品价格是否合理,有无低价或高价结算以转移收入的现象;

5)抽取企业被审计期间内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审查开票、记账、发货日期是否相符,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是否与发运凭证、销售合同等一致,编制测试表;

6)实施销售的截止期测试。截止期测试是实质性审计测试中常用的一种具体审计技术,其目的主要在于确定被审计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业务的会计记录归属期是否正确;应计入本期或下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有否被推迟至下期或提前至本期,防止利润操纵行为。
二、应收账款审计
1.审计内容:

1)确定被审计单位的应收账款是否真实;(
2)确定应收账款的余额是否正确;(
3)确定应收账款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拥有;(
4)确定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
5).确定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的分类是否恰当;(
6)确定应收账款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2.审计方法:(
1)取得或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数核对相符;(
2)分析应收账款账龄;(
3)向债务人函证应收账款;(
4)请被审计单位协助,在应收账款明细表中标出至审计时已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
5)检查未经函证应收账款;(
6)审查坏账的确认和处理;

7)检查有无不属于结算业务的债权;

8)检查应收账款是否已用于融资,并根据融资合同判定其属质押还是出售,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9)检查外币应收账款的折算。

10)分析应收账款明细账余额。(11)确定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中是否已恰当披露。
吸入公司账户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抽逃出资罪主体要件是什么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 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或者海外侨胞;后者既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包括到我国投资设厂的外国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2、发起人应当5人以上。 3、发起人中必须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的审计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性经济监督活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有一项重要性原则,即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毫无疑问,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是企业的重要财务信息。下面分别对这两项的审计工作进行阐述。
一、主营业务收入审计
1.审计内容:

1)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的内容、数额是否合理、正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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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计方法:(
1)取得或编制主营业务收入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2)查明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的收入实现条件,前后期是否一致。特别要注意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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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比较本期各月主营业务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并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动的原因
③计算本期重要产品的毛利率,分析比较本期与上期各类产品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注意收入与成本是否配比,并查清重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
④计算重要客户的销售额及其产品毛利率,分析比较本期与上期有无异常变化;(
4)获取产品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并注意销售给关联方或关系密切的重要客户的产品价格是否合理,有无低价或高价结算以转移收入的现象;

5)抽取企业被审计期间内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审查开票、记账、发货日期是否相符,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是否与发运凭证、销售合同等一致,编制测试表;

6)实施销售的截止期测试。截止期测试是实质性审计测试中常用的一种具体审计技术,其目的主要在于确定被审计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业务的会计记录归属期是否正确;应计入本期或下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有否被推迟至下期或提前至本期,防止利润操纵行为。
二、应收账款审计
1.审计内容:

1)确定被审计单位的应收账款是否真实;(
2)确定应收账款的余额是否正确;(
3)确定应收账款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拥有;(
4)确定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
5).确定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的分类是否恰当;(
6)确定应收账款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2.审计方法:(
1)取得或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数核对相符;(
2)分析应收账款账龄;(
3)向债务人函证应收账款;(
4)请被审计单位协助,在应收账款明细表中标出至审计时已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
5)检查未经函证应收账款;(
6)审查坏账的确认和处理;

7)检查有无不属于结算业务的债权;

8)检查应收账款是否已用于融资,并根据融资合同判定其属质押还是出售,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9)检查外币应收账款的折算。

10)分析应收账款明细账余额。(11)确定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中是否已恰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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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量刑幅度
1、自然人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1)数额巨大的,能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到20万元罚金;(2)数额特别巨大的,能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到50万元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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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入账是出账还是入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转让公司股权需要缴税。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法人股东: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是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印花税
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3、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687号)规定:如果转让的股权,其表现形式主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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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如何量刑?
可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判处2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罚金。在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件中,给金融机构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吸收客户资金的具体数额和量刑标准有关,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在5万元到50万元之间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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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楼房漏水业主和租客都不配合, 该找谁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 你可以参照以下方式来处理: 你要先去查清情况再做判断 发生楼上漏水, 首先应明确状态。 一是要证明不是自己人为的去损坏的,如果真是这样,那就该你自己来解决问题了。 二是在查明造成楼上漏水属于邻居的责任。为了弄清情况,受损业主可请房屋质量检验部门对漏水原因及应如何修补作出鉴定。 三是要看房子还是不是在质保期内,因为一般新购房子的防水质保为5年,管道质保为2年。如果房子漏水即非人为,又还在质保期内,开发商就得担起相应的责任。 当然,如果你是最顶楼住户,发生楼上漏水,必须是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来进行维修的,并且费用也由他们承但。 查清情况后,如果楼上漏水的原因实为楼上邻居的原因造成的话,受损业主可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向楼上或邻居讲清情况,提出修补要求及修补期间对自己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 二、或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累解决 首先,可以找物业处理,要求物业协调解决此事。 其次,如果物业不管或物业的协调无效果,可以向业委会或业主大会投诉反馈。要求业委会敦促物业、相关业主及租客配合处理,尽早解决漏水问题,若有损失可要求赔偿。 最后,如无业委会或业委会敦促也无效果,那可以收集证据资料至提讼,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主营业务收入与应收账款审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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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的披露是否恰当。
2.审计方法:(
1)取得或编制主营业务收入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2)查明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的收入实现条件,前后期是否一致。特别要注意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3)选择运用以下分析性复核审计方法,作比较分析:
①将本期与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产品销售由结构和价格的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②比较本期各月主营业务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并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动的原因
③计算本期重要产品的毛利率,分析比较本期与上期各类产品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注意收入与成本是否配比,并查清重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
④计算重要客户的销售额及其产品毛利率,分析比较本期与上期有无异常变化;(
4)获取产品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并注意销售给关联方或关系密切的重要客户的产品价格是否合理,有无低价或高价结算以转移收入的现象;

5)抽取企业被审计期间内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审查开票、记账、发货日期是否相符,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是否与发运凭证、销售合同等一致,编制测试表;

6)实施销售的截止期测试。截止期测试是实质性审计测试中常用的一种具体审计技术,其目的主要在于确定被审计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业务的会计记录归属期是否正确;应计入本期或下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有否被推迟至下期或提前至本期,防止利润操纵行为。
二、应收账款审计
1.审计内容:

1)确定被审计单位的应收账款是否真实;(
2)确定应收账款的余额是否正确;(
3)确定应收账款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拥有;(
4)确定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
5).确定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的分类是否恰当;(
6)确定应收账款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2.审计方法:(
1)取得或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数核对相符;(
2)分析应收账款账龄;(
3)向债务人函证应收账款;(
4)请被审计单位协助,在应收账款明细表中标出至审计时已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
5)检查未经函证应收账款;(
6)审查坏账的确认和处理;

7)检查有无不属于结算业务的债权;

8)检查应收账款是否已用于融资,并根据融资合同判定其属质押还是出售,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9)检查外币应收账款的折算。

10)分析应收账款明细账余额。(11)确定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中是否已恰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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