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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代理的特点是什么?
与民事代理比较,商事代理有以下特点:
1、非显名主义;
2、本人的死亡,不影响代理权的存续.
3、代理人的权限要比民事代理的权限宽,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在不违背被代理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以实施未被直接代理的行为。
也有学者总结为:
(1)主体特征:商事代理人之“商”能力;
(2)代理行为:不以显名为必要;
(3)授权行为:一种契约义务而非单方法律行为;
(4)代理人对第三人的独立责任.
二、什么是商事代理?
《商法学》商事代理这一商事法上的重要制度,是随着商事代理经营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并因商事代理人成为独立的商人类型而随之产生,在工商业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商事代理已经成为企业经营必不可少的方式。虽然作为商事经营方式和商事法律制度的商事代理已经通行于世界,并在中国勃然兴起,但是要给它下一个统一的定义却非易事。这不仅因为商事代理与其他一些法律制度相比,较为幼嫩,有待于完善,还因为各国对之有着不同的认识和规定,难以概括。
三、《民法典》包容商事关系的三重前置性要求
(一)理论要求:否弃民商立法体例之争
(二)内容要求:注重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
(三)方法要求:包容民商事关系
我们可以看出,商事代理主要的特征包括非显名主义,本人死亡也不影响代理权的程序,或者是代理人对第三人的独立责任等。在一定程度上,目前我国的《民法典》经过对商事代理的调整以后,可以说更加符合了当今市场时代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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