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执业背景
程豪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320xxxxxxxxx5934,从2014年起正式开启执业生涯,现就职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任职合伙人。自2013年加入大成以来,他沉浸于法律行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系统的专业训练。他的服务地区主要为南京,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多年来的沉淀,让程豪律师在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多个法律领域都有颇深的钻研。
执业理念与职务荣誉
程豪律师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以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为宗旨开展工作。他不仅是律所合伙人,还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在执业过程中他也得到了律所的高度认可,荣获2019年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大成公益之星,2020年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合伙人等荣誉称号,这些荣誉是对他多年来工作的肯定和鼓励。
服务企业与业务专长
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程豪律师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了全面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其中包括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冶XX集团南京公司、南京XX企业有限公司、江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他的专业精湛、服务优质、效率卓越得到了客户的广泛赞誉。程律师尤其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在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造诣。他带领的刑辩团队秉持“快速、专业、有效”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业务能力及高效的沟通协调,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
承办刑事案件成果
程豪律师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在多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辩护能力。在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中,他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进行有效辩护;在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中,他为王某某辩护,成功将罪名辩为挪用资金罪;在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中,他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钟某进行有效辩护;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中,经他成功辩护,当事人均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在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一案中,他在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导致最终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这些案件的成功辩护,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护技巧。
民商事再审案件佳绩
在民商事再审案件方面,程豪律师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在吴某某与苏某某、南京昊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在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中,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这些再审改判案件的成功,展现了他在复杂民商事案件中深入钻研、挖掘事实真相的能力。
建设工程与劳动争议案件
在建设工程相关案件中,程豪律师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诉讼策略,成功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方面,他代理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案件,通过认真分析证据、运用法律条文,在一审、二审程序中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石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这体现了他在处理不同类型民商事案件时的灵活应变和专业素养。
典型案例剖析
以黄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为例,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黄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占股95万元,负责公司经营和管理,被告人戴XX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及部分发货工作,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等工作,孙XX、孙XX分别负责不同生产线的生产及喷涂假冒品牌商标。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协同质监局对被告单位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查获大量假冒管材、配件。经审计,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的销售及未售仿冒管材价值巨大。在此类案件中,程豪律师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各项证据、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辩护。从程豪律师以往的办案经验来看,他会仔细梳理证据,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点,与司法机关进行有效沟通,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述案例都体现了程豪律师在面对各类复杂案件时,能够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制定针对性的辩护或代理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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