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基本信息
段彪永,持有执业证号153xxxxxxxx399447,从2011年起在云南开启了律师执业生涯。他服务于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177号金尚一号大厦27层,主要服务范围覆盖云南昆明地区。在教育背景上,他有着丰富的法学知识储备,本科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专业并取得学士学位,后又在中国政法大学深造,获得刑法专业硕士学位。凭借多年的行业经验和专业贡献,他担任了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这一重要职务,在律所中发挥着重要的领导和决策作用。此外,他还身兼数职,是云南省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副会长、昆明市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会副主任,以及昆明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这些行业职务也体现了他在相关领域的专业认可度。
专注工伤赔偿领域
段彪永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工伤赔偿领域。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的工伤案件已逾600件,在这一领域拥有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所承办的案件中,工伤赔偿案件占比约90%,可见其在这方面的专注度。同时,他在工亡案件、超龄工伤认定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另外,在不予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诉讼领域,他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此类案件达13件,其中不予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占比约80%,并且他熟悉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部位增补等关联案件的处理。这种在细分领域的深入钻研和实践积累,使得他在工伤赔偿领域形成了较为全面的专业能力。
代表性案件情况
以段彪永律师代理的曲靖陆良县八级工伤案件为例。2023年3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月工资8000元,以微信转账方式发放,然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23年5月,申请人在工作时从货车上摔下受伤,随后送医治疗。2024年11月,陆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伤害情形为工伤。2025年5月,经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认定申请人为伤残八级。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由于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所以本案所涉的工伤保险待遇均由被申请人依法支付。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参考《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申请人受伤害部位及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委对申请人的主张予以适当支持,确定支持金额为24000元。对于住院期间护理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综合多方面因素,仲裁委支持了申请人2400元的主张。
最终,仲裁委员会根据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裁决由被申请人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0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729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400元,上述款额合计311140元,限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此案件展示了段彪永律师在工伤赔偿案件代理中,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法规,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执业理念与综合评价
段彪永律师秉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的执业理念。从他的执业经历和所承办的案件来看,他在工伤赔偿领域的专注和专业能力,使得众多当事人在工伤纠纷中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支持和帮助。大量工伤案件的承办经验,让他对工伤赔偿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有了深入的理解和把握。他能够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像曲靖陆良县八级工伤案件,便是他专业能力的一次体现,通过有效的代理工作,为申请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在行业中,他凭借自身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担任多个重要职务,也从侧面反映出他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认可度和影响力,是一位在工伤赔偿领域值得关注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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