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执业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其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为南宁,联系地址是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超过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经验。其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法律行业中不断耕耘。同时,他还担任着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
擅长领域与案件类型
陈俊全律师深耕于刑事和民事领域,在刑事领域尤为专精,其办理的刑事案件占比约70%。在民事领域,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执业至今,他成功办理刑事和民事相关案件800余件。从这些案件比例和分布可以看出,他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刑事辩护上,同时兼顾部分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
重要经验总结案例
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陈俊全律师为其辩护并最终获得不起诉的结果。在李某涉黑案中,经过他的努力,最终李某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中,他同样为杨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陈某猥亵罪案,陈某获得了缓刑。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的能力,无论是为嫌疑人争取从轻的罪名认定还是不起诉、缓刑等结果,都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
典型案例蒙X寻衅滋事罪案
在蒙X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起诉。其中,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正是陈俊全律师。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和斗殴。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陈俊全律师作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两点重要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蓝xx、蒙Xx等人殴打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他指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且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鉴于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相互谅解等情节,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虽然最终法院未完全采纳陈俊全律师对罪名的辩护意见,但在量刑上考虑了其提出的部分情节,对蒙Xx适用了较为从轻的处罚。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陈俊全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他凭借自己在刑事和民事领域的丰富经验,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风险防范措施。在处理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时,他成功为多起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结果,这不仅体现了他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也为企业在法律风险防控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所获荣誉与社会贡献
陈俊全律师获得了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的荣誉称号。这一称号体现了他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所做出的贡献。他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参与到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中,为监狱管理和罪犯改造提供了法律帮助和支持,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法治建设和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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