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总则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有什么解释?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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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国民法总则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有什么解释?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有什么解释?

现在网络游戏普及大众,其中有不少人民币玩家,会充值货币到游戏中变成虚拟财产。以往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往往模糊不清或是忽略不计,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发展,《民法典》虚拟财产也有了相关的保护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虚拟财产是一种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如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游戏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的。

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并非只是文字的争议。如果淘宝、微信等网络账号是财产,那么意味着可以继承,但由于这些账户有着较强的人身属性,又涉及死者隐私权,能否继承不无争议;此外,如何处理跟网络账户实名制的关系也将逐渐摆上台面。

在之前,我国没有与网络虚拟财产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因此,当时的网络游戏玩家因游戏账号、装备等被盗报警,公安机关在不明确这些账号、装备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的情况下,往往不予立案。而随着此类纠纷逐渐增多,人们的观念随之改变,立法者认识到,网络虚拟财产也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该条款内容虽然简单,但意义重大,因为其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迈出了法律全面保护虚拟财产的第一步。

这一规定属于概括式的立法模式,目前在解决具体相关争议时,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虚拟财产应当如何认定、如何进行法律的具体保护,需要今后颁布单行法加以解决。但毋庸置疑的是,民法典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为后续更科学、具体的立法留足了空间,为法律规则的不断完善做了铺垫。

总之,有了民法典的上述规定,配合以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等的有关规定,网游玩家再遭遇游戏币、装备失窃等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另外,上述条款也规定了数据的财产属性,也就是说,网络账号及其内容、网络店铺等也同样受民法典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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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章节的重要相关释义
[律师回复] 1、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相关释义:本条从第三条规定中衍生而来,目的是保障强制招标制度的执行,同时也为法律责任的追究提供了依据。本条规定,对于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或任何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所谓化整为零,即把达到法定强制招标限额的项目切割为几个小项目,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法定招标限额以下,以此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对于这种行为,世界各国和各主要国际组织均持反对态度,并在本国法律或国协议中明确地做出了规定。如在适用于欧盟15国的“欧盟采购指令”中规定,缔约机构不得为逃避执行指令”而分割采购合同,因此,当一项合同被分成若干块时,必须将每块的价值都考虑在内以决定该合同是否达到了“指令”规定的限额。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中也规定,采购实体不得为逃避适用“协议”而分割合同。


    
2、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关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三公”原则和诚信原则。招标投标行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各国立法及国际惯例普遍确定,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


    
3、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相关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另一项基本原则——不得进行部门或地方保护,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这是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的主要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除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外,有些单位或个人还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须要指出的是,此处禁止的是“非法干涉”,不包括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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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持股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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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优点在于:
(1)它实质上是一种享有企业分红权的凭证,除此之外,不再享有其他权利,因此,虚拟股票的发放不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股本结构。
(2)虚拟股票具有内在的激励作用。虚拟股票的持有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去经营管理好企业,使企业不断地盈利,进而取得更多的分红收益,公司的业绩越好,其收益越多;同时,虚拟股票激励模式还可以避免因股票市场不可确定因素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下跌对虚拟股票持有人收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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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缺点是:激励对象可能因考虑分红,减少甚至于不实行企业资本公积金的积累,而过分地关注企业的短期利益。另外,在这种模式下的企业分红意愿强烈,导致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比较大。因此,虚拟股票激励模式比较适合现金流量比较充裕的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
特殊性
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有一些类似的特性和操作方法,如激励对象和公司在计划施行前签订合约,约定给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兑现时间表、兑现条件等。
虚拟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差别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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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善意相对人,即善意第三人。此处的“善意”是民法上的概念,有民法上的特殊意义,不能用我们口语中所谓的善意去解释。民法总则中的善意相对人主要指的是合同的相对人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没有过错也不可归责于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财产或利益。
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善意相对人指的是善于取得的人,是合同中的第三人,他们取得一定财产,并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因此,当合同当事人向其发起请求权的时候,其有权拒绝。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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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善意相对人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法总则善意相对人释义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善意相对人,即善意第三人。此处的“善意”是民法上的概念,有民法上的特殊意义,不能用我们口语中所谓的善意去解释。民法总则中的善意相对人主要指的是合同的相对人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没有过错也不可归责于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财产或利益。
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出让人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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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民法总则善意相对人指的是善于取得的人,是合同中的第三人,他们取得一定财产,并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因此,当合同当事人向其发起请求权的时候,其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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