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黄光杰是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45xxxxxxxx232282。他自2020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主要为广西百色。其联系地址位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环球大夏右塔13层。他拥有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本科学士学位,在执业过程中,处理案件超过千件。其执业理念是擅长企业法务处理、民商经济纠纷解决、刑事辩护等诉讼业务,秉持“认真负责、细心高效”的服务宗旨,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
黄光杰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离婚纠纷等领域。在刑事辩护方面,他能够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辩护;在民商事纠纷领域,他可以运用专业能力解决各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问题;对于离婚纠纷,他也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权益。
柯XX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案件基本信息:这是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事案件,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柯XX为非法获利,在2019年底明知苏铁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在网上与他人达成买卖苏铁的意向,多次向对方收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德保苏铁,后进行培育并出售,因此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同时面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态环境赔偿诉求。
案件经过:2020年至2021年期间,柯XX先后4次以60-100元/株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德保苏铁335公斤约200株,放置在其经营的园艺店内培育。在培育过程中,有6株被丢弃、4株死亡,其余部分除109株未出售外,至少91株以120-180元/株的价格售出,非法获利10920元。2021年10月17日,柯XX在其经营的店铺内主动配合公安民警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黄光杰律师作为柯XX的辩护人介入案件,他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仔细梳理案件细节与量刑情节。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柯XX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辩护人则提出柯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主观故意、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建议认定其构成自首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柯XX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柯XX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综合其犯罪情节,未采纳认定自首及适用缓刑的建议。最终判决被告人柯XX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柯XX退至法院的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上缴国库由凌云县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林业资源管理;继续追缴被告人柯XX违法所得1092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精准梳理情节:黄光杰律师精准梳理案件核心情节,提炼出柯XX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罚奠定了基础,有效降低了量刑幅度。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深入研究和分析,他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辩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制定辩护策略: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黄光杰律师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他清晰地阐述辩护观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求进行合理抗辩,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他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为被告人进行了有效的辩护,使被告人在法律程序中得到了公正的对待。
引导被告人配合:他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及生态环境恢复成本,展现悔罪态度,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创造了有利条件,推动案件依法公正审理。通过与被告人的沟通和交流,他让被告人认识到积极配合的重要性,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平衡法律与社会效果: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黄光杰律师协助被告人明确赔偿责任与范围,促成相关款项及时缴纳,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减轻了被告人的诉讼负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他在处理案件时,不仅考虑到法律的规定,还注重社会的影响和效果,使案件的处理更加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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