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有影响,企业法定代表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判,会被限制高消费,也可能被拉进黑名单。
不可以,一般需要且只能执行公司财产。除非是财产混同。能起诉公司的法人代表。
我国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的这一条规定,实质就是在我国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为中小股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供了法律依据和途径。但由于新《公司法》实施不久,且在民事诉讼法上缺乏相关配套解释的出台,同时也因为此类案件目前数量不多。故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处理仍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规范性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三、相关问题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由此可以看出,上述这个诉讼其实存在一个自己告自己的矛盾情况。当然,原告可以委托其他人作为诉讼代表人,但这至少就需要委托书等其他相关材料,而原告方并未提供。
2、公司以法人名义起诉是一种体现法人意志的法人行为。在其他诉讼中,法院或许可以依据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等材料确认公司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但在上述诉讼中,公司起诉的是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这就难免让人怀疑公司提起的诉讼是否是法人意思的真是表示,或者说是否是法人意志的一致体现。而要确认这一诉讼是法人意志,就只有通过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这些权利和监管部门的相关决议来体现。但法院在没有任何此类决议的情况下当即受理,此做法似有欠妥当。
3、上述诉讼的受理与审理,其实是对《公司法》第152条的否定。《公司法》第152条的理念实质是要股东在竭尽内部救济手段后仍不能维护自身权利,方可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所以,股东书面要求董事会、监事会提起诉讼其实是派生诉讼一个必要的前置程序。因此,本案的股东如果要起诉法定代表人,就应按照《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程序,先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书面申请。如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股东请求,则应出具相关决议文件,并在提起诉讼时一并向法院提供。如果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不同意股东请求。
公司法人对于公司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公司的权利行使就是依靠公司法人来实现,有的时候公司法人可能违反法规就会被起诉,对于个人的影响就是在消费方面会被限制,也会拉进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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