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简介
李泽宇律师是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13xxxxxxx052217。他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八年时间。其服务地区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联系地址为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西路52号。李泽宇律师不仅是一名专业律师,还拥有心理咨询师的身份,同时担任涞源县人民调解员。
他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擅长领域广泛,包括公司法、建筑工程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此外,他还是保定市地区不良资产律师和保定地区执行律师,并且可以承接风险代理,先办案后收费。他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理念,注重诚信与专业操守,通过律图平台三重认证,获得用户高度认可,推荐指数居前列。在日常工作中,他坚持亲办案件,办案有质量,富有责任感。
案件办理数量与经验
执业至今,李泽宇律师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累。在民事诉讼领域累计案件数量达三百件。他深耕于不良资产、公司风险评估合规经营等方面,有丰富的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经验,并且可以提供不良资产相关资源。他注重结合客户需求定制解决方案,团队协作能力强,曾参与大型企业法律事务,处理过多起民间借贷、房产争议等案件,法律服务能力全面。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方面,李泽宇律师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承包劳务款拖欠140W”一案为例,原告李XX与被告何X、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涿鹿县人民法院审理。
2021年4月23日,原告与何X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在部队营区工程建设施工。XX部队工程的中标单位是中铁X局,中铁X局分包给了何X和李XX。原告施工完毕后,与何X在2021年X月3日进行了对账,对施工项目和总款项进行了确认,但一直未付款。后原告多次联系中铁X局和李XX。
何X认可原告所述事实,但称工程正在审计没有钱给付原告。中铁X局则辩称自己并非适格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了张家口XX公司,没有义务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何X作为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将工程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李XX进行施工,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案涉工程完工后,李XX与何X签订了工程结算单,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并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何X对李XX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单无异议,原告做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虽与何X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本案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根据工程竣工结算单,原告应当取得相应的工程价款为14X9X9X元。
中铁X局与李XX之间未签订合同,其不是何X与李XX承包合同的相对人,原告要求中铁X局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有权获得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工程款之日。本案中,李XX与何X于2021年X月3日签订《工程竣工结算单》,原告主张以14X9X9X元为基数,自2021年X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解决建筑设备租赁纠纷
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方面,李泽宇律师也展现出了专业的能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清偿设备租赁款196320元”一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涞源县XX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每月付款比例为X0%,待工程结束后付清尾款。在施工期间被告一直按合同付款,工程结束时差1万多元就达到X0%,原告考虑被告是大公司,不会不守承诺就没有追究剩余尾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又付了5万元,合同租赁总价为110X025元,被告实际付款X12X05元,剩余款项被告一直推脱。
被告认可与原告之间的设备租赁事实关系,认可欠付原告的设备租赁款,但称由于涉案工程的发包方XX公司资金短缺,导致自己的工程款未给付,之前XX方面给付的票据也未能承兑,现已无力支付给原告。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起止时间及利率标准不认可,称合同约定的是涉案工程竣工之后3个月内由原告申报尾款,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清,但由于工程竣工后人员遣散,无法确定实际工程竣工时间。
法院经审查认定,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已将租赁设备交付被告,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赁款项,庭审中,经双方核对,被告仍欠设备租赁款1XX32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笔款项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一节,合同虽然约定项目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由原告向被告申报尾款,3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结清余款。但本案双方均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竣工时间,亦没有证据证明尾款申报及审核情况,故被告应在工程竣工后合理时间内支付尾款。考虑到被告存在工程竣工后陆续向原告支付款项的事实,原告以被告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间(2021年1月2X日)开始计算损失,并无不当。且原告主张损失计算标准不高于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李泽宇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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