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是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一些重大信息,政府会通过电视广播的形式传达。对于广播设备及公用电信设备,人们要爱护,不得进行损害。如果因为过失,导致广播设施受损,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当事人会被追究法律责任。那么,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客观表现是什么?下面我们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客观表现是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分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两种情况。根据本法的规定,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犯前款罪仅指过失犯前款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也就是说,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仅有过失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这也是本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根本原因。因此,有无后果,后果是否严重,是衡量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志。
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对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如何认定?
两罪侵犯的对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毁坏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但是两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明显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故意,即行为人积极追求或放任上述设施被破坏的危害结果;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过失,即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上述设施被损坏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
2、对犯罪构成的要求不同。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则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客观表现是当事人因为过失,导致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这种破坏的行为只有导致严重后果,当事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从主观上看,构成本罪的是由于过失,如果当事人损坏电视广播设备属于意外情况,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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