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基本信息
杨向东,法学学士,自2022年起在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61xxxxxxxx551436。其服务地区为陕西西安,律所联系地址在西安市莲湖区西华门十字一号凯爱大厦B座7-1。他目前担任律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及合伙人律师,执业理念是诚信好礼,仗义执言。
综合执业经历
执业至今,杨向东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在侵权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余件,其中医疗损害案件占比约50%,在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领域,承办案件达20件,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占比约60%,且熟悉公司金融等关联案件处理。
曾服役经历
杨向东曾服役于某部,在部队经历严格的军事训练和纪律约束,培养了坚韧不拔的意志、高度的责任感和出色的团队协作精神。这些品质为他后续的法律职业发展注入动力。
律所任职贡献
在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杨向东凭借深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在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领域发挥重要的领导和指导作用。从业以来全身心投入法律事务处理,处理大量诉讼与非诉法律纠纷,能为客户提供有效解决方案,维护其合法权益。
担任法律顾问
杨向东目前担任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空军第九八六医院、西安市第三医院、西安市第九医院、西安市人民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等众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这些单位提供全面、专业法律服务,包括日常合同审查、合规咨询以及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等。他还在2020-2023年期间担任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法律顾问,为医院运营和纠纷处理提供法律支持。
伦理委员工作
杨向东是西安市第三医院临床伦理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委员会委员。在该岗位上,他积极参与医院临床伦理问题的讨论和决策,运用法律知识确保医院临床研究和医疗实践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要求,促进医疗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法院调解工作
作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杨向东凭借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丰富法律经验,积极参与法院调解工作,在当事人之间搭建沟通桥梁,促使双方协商达成和解,有效化解大量矛盾纠纷,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工会监督职责
杨向东担任西安市第三医院工会劳动监督员,密切关注医院员工劳动权益保障情况,监督医院劳动规章制度执行,为员工和医院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保障,促进医院稳定发展和员工合法权益保护。
案件背景情况
2022年5月,患者李XX在某村卫生室接受诊疗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医患纠纷。患者家属(申请人)在2023年11月两次向所在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健委)提交《行政履职申请书》,要求对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书写、伪造病历”及“未按规定告知并封存病历和现场实物”等行为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首次处罚复议
2023年13月,卫健委就卫生室“未按规范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家属在2024年1月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处罚未全面涵盖涉事违法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首次复议结果
2024年3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定,卫生室在患者死亡后封存现场实物时未通知家属到场,该行为涉嫌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关于“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规定。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卫健委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再次处罚争议
2024年4月,卫健委重新调查后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仍仅依据“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一项事实,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内容与前次被撤销的处罚决定完全一致。家属认为卫健委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且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应有的惩戒与教育功能,再次委托本所律师团队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代理策略
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未局限于处罚幅度或单项违法事实的争议,从依法行政与全面履职维度制定代理策略。紧扣复议撤销理由,阐明违法行为的连续性,指出首次行政复议决定已明确卫生室“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违法嫌疑,卫健委有核查并处理的法定义务,不得回避或不予认定。
法律依据梳理
律师团队系统分析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第四十七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指出“书写病历”与“告知封存规定并共同实施封存”属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分别履行的法定义务。卫健委在第二次处罚中仅处理前者而未认定后者,属“选择性执法”,未能全面贯彻该条例对医疗纠纷全过程规范的立法宗旨。
固定关键事实
律师团队运用行政机关自认证据,固定关键案件事实,为案件的进一步处理提供有力支撑,以推动案件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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