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案件背景
上海XX公司与杭州XX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上海XX公司按约供货后,杭州XX公司未支付余款,上海XX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杭州XX公司则以产品质量问题提出反诉,要求上海XX公司承担损失。潘登律师作为上海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此案。
证据梳理与质证
潘登律师为支持上海XX公司的诉求,提供了供货合同书、提货单和对账单。在质证环节,对于中XXX对部分提货单和对账单复印件的异议,潘登律师结合中XXX在庭审中的自认陈述,使得法院确认了对账单和提货单的证据效力。而对于中XXX提供的证明产品质量问题的证据,潘登律师指出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系单方制作等问题,法院最终未认可部分证据效力。
聚焦合同约定
在案件审理中,潘登律师紧扣合同约定。合同明确规定了货款结算方式、质量异议期等内容。中XXX虽称因产品质量问题行使不安抗辩权未付款,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未证明在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过质量异议。潘登律师依据合同约定,有力反驳了中XXX的抗辩。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供货合同书》有效,中XXX应按对账单支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因中XXX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质量问题的主张,法院驳回了其反诉请求。最终判决杭州XX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承担本诉和反诉的部分费用。
潘登律师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严谨梳理证据、紧扣合同约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其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上聚焦证据与合同约定的专业操作逻辑。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