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本案中,上海XX公司与杭州XX公司的纠纷就引起了广泛关注,而潘登律师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案件背景
2013年6月,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环保XX)与杭州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X)签订《供货合同书》,约定环保XX向中XXX供应粉刷石膏、耐水无醛满批粉等材料。
自2013年6月28日至2014年1月7日,环保XX共计向中XXX提供石膏砂浆544吨。
2014年5月19日,双方对账确认应收款余额为238520元,但中XXX除交纳1000元托盘押金外,分文未付货款。提起诉讼
环保XX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将中XXX起诉至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241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中XXX则以环保XX所供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出反诉,要求环保XX支付墙体修补费用、窝工损失及工期延误损失等。证据梳理
潘登律师作为环保XX的委托代理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注重对证据的收集和整理。
环保XX为其诉称提供了供货合同书、提货单和对账单等证据。
其中,提货单有十六份,四份为原件,其他为复印件;对账单为复印件。
中XXX对证据二中的四份提货单原件无异议,但对其余提货单及对账单因系复印件有异议。
潘登律师通过将提货单与对账单进行核对,使其能一一对应,为证据的有效性提供了有力支持。质证与抗辩
在庭审质证环节,潘登律师对中XXX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有力反驳。
中XXX提供了押金条、工程管理部通知单、告知函、修补费用及损失清单和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试图证明环保XX所供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及自身的损失。
但潘登律师指出,中XXX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环保XX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曾向环保XX提出过质量异议。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供货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环保XX已按约供货,中XXX应支付货款。
中XXX的抗辩不能成立,其反诉诉请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杭州XX公司支付上海XX公司货款23752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同时驳回杭州XX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潘登律师在本案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有效质证,为环保XX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展现了其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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