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与一审情况
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依法拥有“化XXX”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范围为第18类商品。广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电商店铺商品链接标题和详情页使用相关字样销售同类背包商品,涉嫌侵害商标专用权。委托人公司委托项登霖律师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100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部分诉求,判令侵权公司赔偿15000元。
二审挑战与应对策略
侵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其使用‘化XXX’属于描述性使用、涉案商标无市场知名度、委托人公司涉嫌恶意诉讼”等理由。项登霖律师在二审阶段面临着巨大挑战,需精准回应这些上诉理由。
针对“描述性使用”这一理由,项登霖律师明确指出侵权公司在商品标题及详情页使用“化XXX”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侵权公司的使用方式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并非简单的描述性使用,这一观点为案件的走向奠定了坚实基础。
对于“涉案商标无市场知名度”的说法,项登霖律师强调委托人公司经授权合法享有涉案商标权,有权提起诉讼。商标权的合法性并不完全依赖于市场知名度,只要依法注册并获得授权,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受到保护。
在赔偿金额方面,侵权公司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不合理。项登霖律师指出侵权公司销售侵权产品数额较大,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合理的。这一观点有力地维护了一审判决的公正性。
证据质证与最终结果
除了对上诉理由进行答辩,项登霖律师还需对侵权公司提交的12项证据进行处理。他从关联性角度进行质证,认为该部分证据与本案争议无关。最终,法院采纳了项登霖律师的意见,未予采纳侵权公司提交的这些证据。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侵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项登霖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委托人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挽回了其经济损失。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面对侵权方的上诉挑战,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诉讼策略,能够有力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痛点与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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