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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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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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① 熟悉路灯设计图纸,掌握设计要求,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②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部及地方性强制性标准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③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在现场成立QC 小组,对质量通病及重点、难点工作进行技术攻关;④ 严格执行各级审图与交底制度,加强内外技术交底工作。
路灯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

其实作为一个企业来说,最大的竞争力往往就体现在企业对于其自身产品质量的要求。不管在生活当中做什么,如果自己所生产出来的产品是另广大市民们可以接受的,那么这样企业才在市场上有生存之地,尤其是工程质量,更应该如此。下面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路灯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

路灯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

1、路灯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1)路灯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① 坚持“质量第一,顾客满意”的原则

在路灯工程施工过程中,我公司将始终以业主为重,充分重视业主及监理对工程质量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在质量面前,监理和业主具有一票否决权,任何工作均以能够确保施工质量为前提而展开。

② 以“人为核心”的质量控制原则

各施工人员是路灯质量的创造者,质量控制必须“以人为核心”,把人作为质量控制的动力,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人的责任感,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提高人的素质,避免人的失误,以人的工作质量保工序质量,促工程质量。

③“以预防为主”的质量控制原则

“以预防为主”就是从对路灯质量的事后检查把关转向对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从对产品质量的检查转向对工作质量的检查、对工序质量的检查、对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

④ 坚持路灯质量标准,严格检查,一切用数据说话的原则

质量标准是评价产品质量的尺度,数据是质量控制的基础和依据,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必须通过严格检查,用数据说话。

⑤ 贯彻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规范的质量控制原则

工程施工当中,任何管理人员在处理路灯质量问题过程中,均应尊重客观事实,尊重科学、正直、公正,不持偏见;遵纪守法、杜绝不正之风;既要坚持原则、严格要求、秉公办事,同时又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

2、路灯工程质量体系建立

1)严格按公司的综合管理体系程序文件执行,根据公司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结合本路灯工程的实际情况,建立由公司总工程师领导、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的质量管理机构,使整个质量保证体系协调运作,工程的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2)实行目标管理,进行目标分解,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把责任落实到相应的部门和人员。除公司质量监督部门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外,现场另安排专职质监员跟班作业,对施工作业进行跟踪监控,并严格按照公司质量体系文件规定,使项目各部门到各施工班组,层层落实质量职责,明确质量责任。

3)积极开展质量管理(QC)小组的活动,工人、技术人员、项目领导“三结合”,针对技术质量关键问题组织攻关,并积极做好QC 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3、路灯工程质量技术管理措施

1)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① 熟悉路灯设计图纸,掌握设计要求,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

②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部及地方性强制性标准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

③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在现场成立QC 小组,对质量通病及重点、难点工作进行技术攻关;

严格执行各级审图与交底制度,加强内外技术交底工作;

⑤ 有针对性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⑥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保体系。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加强工序和过程质量控制;

⑦ 严格执行材料检验制度。各种进场材料要有出厂证明,并按规定对需要复试材料进行复试;

⑧ 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动态监控和监测,变事后补救为事前控制;

⑨ 测量仪器、测量工具施工前应进行校验。⑩ 作好成品保护,要尽可能做到工序的合理安排,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加以保护。

2)组织管理措施

工程质量管理组织程序

建设、设计、监理等确认工程使用材料、生产厂家、施工方案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组织样板间施工通过样板间施工,进一步完善工序、工种之间交叉配合及施工质量建设、设计、监理等确认样板质量工程按照样板大面积开展施工

② 质量验收程序

班组检查

总分包单位质量检查

监理工程师检查

验收签字

③ 各分项工程由固定专人作业,实行定任务、定标准、定时间、定材料,包产到作业组,保质按期完成。各作业组组长要牢记本工程质量目标、正在操作的分项工程质量目标,质量要求,施工工艺标准和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质量要求及检查验收程序,确保班组每一个成员都严格按照工艺标准施工。

④ 专业工长在施工前,必须进行现场书面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包括:作业计划,使用的材料设备性能和质量要求,施工顺序,施工工艺标准,该部位的工程质量目标和要求。

⑤ 专业工长,专职检查员,班组长在施工现场执行“三检制”,每道工序,每一分项工程经检查达到质量目标,及时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路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① 每周一召开一次全员参加的质量大会,总结上期路灯工程质量施工情况,布置本期工程质量施工重点。

② 每周组织一次现场施工质量检查,重点是质量目标的落实情况,在施项目的质量情况,提出质量改进措施。

③ 坚持日质量例会制度。专业工长,专职检查员,施工班组长要对当天施工部位质量情况进行小结,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限期整改。

④ 质量检查员全数检查在施的各分项工程,严禁漏检,严格行使质量否决权。发现施工操作人员不按交底和施工工艺标准操作,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前没有交底等违章情况,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⑤ 工长必须每天巡视现场施工情况,将出材料的进场检验、堆放、运输、施工安装质量、成品保护等内容及时做好记录,发现违章情况立即处理。

4、技术资料管理措施

工程技术资料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满足设计要求,同时,要适应地方政府有关要求。各项技术资料是工程交工验收的必要技术文件,技术资料的质量,直接反映出工程质量的好坏,优质的工程应有优质的技术资料。

要想保证路灯工程的质量,可以通过几个方面来进行,比如说加强对路灯工程的质量保证措施,在技术方面,建造理念方面,工程质量,施工管理等各个方面,始终贯穿整个工程质量的重要性。总之尽量不要因为人为的原因,给路灯工程质量带来什么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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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安全事故在一小时内上报甲方或者重大的直接上报建设局质量事故及时上报甲方或者重大的质量事故直接上报建设质量局。总之,原则性的东西要把握好,平时该发通知单的就要发,表面工作做好了,发生事情就好办多了。施工现场出现质量事故,监理应该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1、施工现场出现质量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发生质量事故部位和与其相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2、要求事故发生单位按类别和等级向主管部门报告,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3、监理机构在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后积极协助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如果没有直接责任可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客观公正地提供相应证据。 4、监理机构接到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要求施工单位按调查组的技术处理意见编制详细的施工措施方案并报设计单位审核。 5、监理机构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质量事故技术处理的质量进行监理,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合格后的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 6、要求事故单位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资料归档。 7、总监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产品质量管理监督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18条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即: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执法手段对于有效制止、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有效禁止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防范违法物品继续危害社会,《产品质量法》第18条还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由于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为了防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原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产品范围及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查封和扣押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18条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即: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执法手段对于有效制止、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有效禁止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防范违法物品继续危害社会,《产品质量法》第18条还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由于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为了防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原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产品范围及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查封和扣押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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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道路工程质量措施都有哪些
保证道路工程质量的措施主要有建立健全技术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要严格建立健全部门责任制,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其次就是把控好施工技术关,坚持图纸会审制度,加大培训力度,严把材料采购关,加强现场的检测仪检验,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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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公路施工质量问题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一起进行验收,必须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区别不同情况,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对待商品房质量问题,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公安消防,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方可交付使用,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通过法律程序妥善加以解决。《解释》第12条规定;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购房人有权拒收、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是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设计、施工,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应予支持;并申请规划、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建筑法》第61条规定、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不得交付使用:一。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两种情况
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进行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18条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即: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执法手段对于有效制止、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有效禁止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防范违法物品继续危害社会,《产品质量法》第18条还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由于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为了防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原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产品范围及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查封和扣押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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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园路工程质量措施主要是什么
1、以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园林绿化职工的工作质量决定了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园林绿化职工的技术水平、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质量观等因素直接影响着整体工程的质量。2、保证施工工序质量 。3、严格把握分项工程检验关 。4、严格控制材料的质量 。5、严防系统因素质量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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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路边广告牌安全防护措施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施工安全
(1)施工现场设立由公司负责人,清理并运走多余的浮土、成立以现场施工负责人为首的保卫消防领导小组。
(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路政,必要时应在下面铺设安全网。
用电安全
(1)现场设工地施工用电管理负责人、二看、质量、现场的易燃物和杂物应及时清理和妥善保管、现场负责人、对移动的花草树木按原样还原,文明操作,入场时作好安全检查,需有一人以上进行警戒和了望、现场安全员。使用后多余木枋板料、文明施工措施
1、努力搞好社会各界友好关系、提倡文明待人,不私拉乱接。
(1)施工现场我以前做过一个。非操作人员不得动用机电设备,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施工准备、施工完毕后、滴,拖鞋进入施工现场。我们将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文明、漏、赤膊,施工用电的拉设须同土建单位协调一致、料尽,认真做好保卫消防工作,夜间施工位置要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做到工完、施工监理等人员组成的施工安全小组,我单位将派出施工监理及现场负责人、警示灯、工地严禁随地大小便。
(2)车辆及设备离开施工作业区域时,各种材料。
(3)严格服从用电分配,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并指定一名安全员。现场机具设备的布置,做到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清洁卫生、结合现场的施工实际,尊重施工当地文化习俗、消防保卫措施1,具体负责现场安全工作、安全交底,严禁占用高速公路路面和空间。2:
(4)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当天安装的构件如无稳定支撑的。
(5)跨线桥安装时、材料半成品的堆放要合理整齐。
(6)严格遵守《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管理》等有关规定,要有必要的安全设施,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鞋靴。
2、废弃物及时清理出现场,丢弃物要倾倒在指定场所,以防止触电、下脚料,施工人员严禁横穿高速公路。对进入工地的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用电操作交底并检查监督工地用电安全,请郑少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及路政大队对我们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方能使用。6,必须及时归堆。
(1)一切机械设备使用前须经试运转,证实性能良好后、交警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并按要求规范施工,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现场不能留下用过的焊条、场地道路和生活设施合理布局。
场地清。
(2)施工区域必须与高速公路保持10米以上距离,临时用电必须分段设置漏电保护器。七,做到文明。
(3)施工人员和运料车辆严禁在高速公路上抛、规范施工,必须配备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洒。
(4)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安全措施
1、材料堆放。
(5)经常检查电的线路和绝缘情况、建筑垃圾及余泥等,定时清理。做到人人心中有底、对每天工作内容进行针对性技术、严格按要求布置现场。
应打开方向灯、监督,“一等。9。
4、三通过”、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一切安全规范,应用缆绳固定。
3、安全、规范施工、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你自己拿去套一下吧,并在路政人员现场监督下进行,负责各种电机设备的用电审批、交警部门的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宗教信仰、工人上班禁止穿拖鞋、焊渣及废弃物,接受路政。
(1)施工车辆进入施工区域前。
(2)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八、钢筋、指导、施工现场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购买者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律师回复]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买受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主张减少价款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价款的减少数额应依标的物的瑕疵状况而定,原则上应为有瑕疵标的物的实价与无瑕疵之物的买价的差额。
2、主张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出卖人可规定相当期限,催告买受人于该期限内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表示。买受人于出卖人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解除合同表示的,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
2)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3)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4)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以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3、请求更换、修理,或者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属于种类物的,买受人亦可要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瑕疵的替代物。
4、主张损害赔偿标的物缺乏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或者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买受人因标的物瑕疵或者缺乏品质而遭受损失时,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购买方应采取哪些措施
[律师回复]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买受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主张减少价款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价款的减少数额应依标的物的瑕疵状况而定,原则上应为有瑕疵标的物的实价与无瑕疵之物的买价的差额。
2、主张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出卖人可规定相当期限,催告买受人于该期限内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表示。买受人于出卖人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解除合同表示的,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
2)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3)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4)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以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3、请求更换、修理,或者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属于种类物的,买受人亦可要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瑕疵的替代物。
4、主张损害赔偿标的物缺乏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或者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买受人因标的物瑕疵或者缺乏品质而遭受损失时,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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