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当夫妻感情走到尽头,选择和平分开是一种相对理智的方式,而登记离婚就是常见的途径之一。不过很多人并不清楚办理登记离婚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手续,稀里糊涂可能就耽误了时间,甚至无法顺利完成离婚登记。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申请离婚登记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这里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以及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比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比如小李和小张决定离婚,他们先签订了离婚协议,然后带着结婚证、身份证和户口本,一起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二、受理环节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如果提供的材料不齐全,婚姻登记机关会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例如,小王和小赵申请离婚登记时,忘记带户口本了,婚姻登记机关就会告知他们回去补齐户口本再来办理。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比如,在冷静期内,小孙和小周经过慎重考虑,觉得还是不想离婚了,他们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四、审查与发证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审查无误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例如,小陈和小吴在冷静期过后,带着规定的材料再次来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顺利拿到了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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