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正式施行,作为一部法律文件,也会涉及到溯及力的问题。那么,《民法典》溯及力问题是什么?下面我们来听听律图小编的说法。
一、民法总则溯及力问题是什么?
法的溯及力问题,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是法律在时间上的效力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根据《立法法》中“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规定,法律只适用于其施行后的事件或行为(法律事实),法律只面向将来发生效力,而对其生效前的法律事实没有调整力。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实践中,贯彻的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就是说新法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即如果新法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该法律具有追溯力。还有就是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当时没有法律规定,《民法典》有规定的,可适用《民法典》。
一般而言,对于新法与旧法的衔接与适用问题,除了《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一般不溯及既往”等法律适用原则外,最高院还会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明确相应问题,比如说为解决《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衔接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应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到《民法典》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而言,一般以法律行为发生或持续时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遵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一般不溯及既往、有利追溯等法律适用原则,并以出台的相应司法解除或规定的具体内容为适用依据。
综上所述,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条款的能够追溯的效力,我国民法典溯及力问题主要体现在,在民法典颁布之前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民法典的约束,也就是说之前的行为,民法典没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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