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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心急如焚,发现广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电商店铺使用自家商标销售商品,侵害了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为维护权益,他们委托了浙江璟杉律师事务所的项登霖律师。
侵权事实确认
2019年开始执业的项登霖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行动。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仔细核实涉案商标的注册信息、授权情况,还收集侵权公司电商店铺商品链接、详情页展示内容等证据,确认侵权事实明确。随后,项律师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清晰阐述侵权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与上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委托人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判令侵权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00元。然而,侵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其使用‘化XXX’属于描述性使用、涉案商标无市场知名度、委托人公司涉嫌恶意诉讼”等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阶段,项登霖律师针对侵权公司的上诉理由逐一答辩。他明确指出侵权公司在商品标题及详情页使用“化XXX”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易导致公众混淆;强调委托人公司合法享有涉案商标权,有权诉讼;还说明侵权公司销售侵权产品数额较大,一审赔偿金额合理。同时,项律师对侵权公司提交的12项证据从关联性角度进行质证,最终法院认定该部分证据与本案无关,未予采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侵权公司需支付15000元,二审受理费也由其负担,项登霖律师成功维护了委托人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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