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绍了关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二者的区别】,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现如今,在我国的婚姻当中,有一些人是分不清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也同时弄不懂自己的婚姻究竟是无效还是可撤销的。当然在某种程度上,让当今社会的弱势群体保护不好自己,看不清眼前人,也充分体现了我国普及婚姻法的不足。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二)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请求人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认定,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以上资料就是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的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从以上资料我们可以看出,其实我国的婚姻法还是约束十分全面的,只不过没有全面普及,导致有部分群体因此受到利益或者身心的威胁,也知道了时效不同这个婚姻是无效的,也不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日常中当事人会隐瞒自己的病情去开始一段婚姻,如果也是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另外一位当事人也是可以申请婚姻无效的,所以在日常生活中,骗婚,隐瞒病情的情况也不少,希望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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