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竞价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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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相关规定,首先必须夫妻一致同意且双方经济条件相差不大,才能采取竞价的方式,其次,在竞价前双方都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证后续房产交接的顺利完成,之后双方就可以开始相互竞价,但如果双方竞价差距不大时,法院最终还是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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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就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财产分割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夫妻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另一种是夫妻双方达不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离婚请求法院判定,在司法实践中,当进入诉讼程序后,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可以采用竞价的方式决定房产所有权,那么,离婚房子竞价程序是怎样的呢?

一、可通过竞价取得房产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按揭的,则房子的所有权一般归购房人,另一方可以就婚后增值部分主张权益。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二、竞价方式的执行程序

1、采用竞价的方式需要取得双方的同意,一旦一方不同意,则就不能采取该手段。

2、竞价时需要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以防后期执行难。

3、在双方竞价差额不大时,法院最终还可能会根据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侧重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4、竞价并非是任何情况下解决解决房产归属问题的最佳方案。竞价分割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经济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才会实现真正公平,如果双方经济相差悬殊竞价分割不宜采用竞价方式。例如有的案件中女方为了照顾孩子、家庭辞去工作,经济能力较差,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没有同男方竞争的优势,这种情况下采用竞价分割也就不可能体现真正的公平。

按照相关规定,首先必须夫妻一致同意且双方经济条件相差不大,才能采取竞价的方式,其次,在竞价前双方都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证后续房产交接的顺利完成,之后双方就可以开始相互竞价,但如果双方竞价差距不大时,法院最终还是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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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竞价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离婚房产竞价合同的程序是双方不愿采取平均分配的方法分配房产,所以双方采取相对平等的方式竞价确认房产金额,然后平均分配金额。离婚分配财产本来就不能达到双方心中的标准,所以利用大家觉得相对公平的方式进行分配,从而竞价程序由此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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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房子竞价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就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财产分割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夫妻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另一种是夫妻双方达不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离婚请求判定,在司法实践中,当进入诉讼程序后,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可以采用竞价的方式决定房产所有权,那么,离婚房子竞价程序是怎样的呢
一、可通过竞价取得房产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按揭的,则房子的所有权一般归购房人,另一方可以就婚后增值部分主张权益。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二、竞价方式的执行程序
1、采用竞价的方式需要取得双方的同意,一旦一方不同意,则就不能采取该手段。
2、竞价时需要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以防后期执行难。
3、在双方竞价差额不大时,最终还可能会根据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侧重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4、竞价并非是任何情况下解决解决房产归属问题的最佳方案。竞价分割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经济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才会实现真正公平,如果双方经济相差悬殊竞价分割不宜采用竞价方式。例如有的案件中女方为了照顾孩子、家庭辞去工作,经济能力较差,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没有同男方竞争的优势,这种情况下采用竞价分割也就不可能体现真正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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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子的竞价程序是不是很简单?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就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财产分割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夫妻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另一种是夫妻双方达不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离婚请求判定,在司法实践中,当进入诉讼程序后,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可以采用竞价的方式决定房产所有权,那么,离婚房子竞价程序是怎样的呢
一、可通过竞价取得房产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按揭的,则房子的所有权一般归购房人,另一方可以就婚后增值部分主张权益。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二、竞价方式的执行程序
1、采用竞价的方式需要取得双方的同意,一旦一方不同意,则就不能采取该手段。
2、竞价时需要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以防后期执行难。
3、在双方竞价差额不大时,最终还可能会根据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侧重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4、竞价并非是任何情况下解决解决房产归属问题的最佳方案。竞价分割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经济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才会实现真正公平,如果双方经济相差悬殊竞价分割不宜采用竞价方式。例如有的案件中女方为了照顾孩子、家庭辞去工作,经济能力较差,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没有同男方竞争的优势,这种情况下采用竞价分割也就不可能体现真正的公平。
离婚房子竞价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就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财产分割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夫妻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另一种是夫妻双方达不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离婚请求判定,在司法实践中,当进入诉讼程序后,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可以采用竞价的方式决定房产所有权,那么,离婚房子竞价程序是怎样的呢
一、可通过竞价取得房产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按揭的,则房子的所有权一般归购房人,另一方可以就婚后增值部分主张权益。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二、竞价方式的执行程序
1、采用竞价的方式需要取得双方的同意,一旦一方不同意,则就不能采取该手段。
2、竞价时需要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以防后期执行难。
3、在双方竞价差额不大时,最终还可能会根据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侧重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4、竞价并非是任何情况下解决解决房产归属问题的最佳方案。竞价分割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经济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才会实现真正公平,如果双方经济相差悬殊竞价分割不宜采用竞价方式。例如有的案件中女方为了照顾孩子、家庭辞去工作,经济能力较差,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没有同男方竞争的优势,这种情况下采用竞价分割也就不可能体现真正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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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子竞价什么意思?
离婚时,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如何进行分割,除了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法院拍卖等方式外,还可以采用竞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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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房子竞价的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双方如果决定离婚,那么就会对双方的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如果房子是在婚后购买或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则该房产也应进行合理的分割,但实践中,会有许多夫妻因为房产的分割产生纠纷,这时会让双方进行竞价,以确定房子的归属。那离婚房子竞价是怎么进行的一起来看一看吧。
一、离婚房子竞价怎么进行目前,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双方在价值与所有权均有争执的情况下,往往采取竟标的方式进行分割,由出价较高的一方得,而以出价的一半作为另一方的补偿款。该方法并不使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般在一方应标出价后另一方不愿意继续出价的情况下就结束。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在竟标结束前你出价更高而不接受,否则,上诉也很难得到支持。
二、夫妻离婚房子怎么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离婚房产竞价流程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离婚房子竞价是在夫妻双方对房子的分配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的。竞价时,哪一方出的价格高,会将房产送给哪一方,不过竞价成功的一方要支付竞价金额一半的费用给对方作为补偿款。在竞价结束之后,如果出价低的一方不愿继续出价,竞价流程就会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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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程序严格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竞争性谈判没有要求最低价中标,既然是竞争性谈判,涉及到谈判,其中还会有很多的细节需要沟通,在谈判中还会有新的补充,不会出现最低价中标的情况,而是最符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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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杭州车牌竞价流程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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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离婚房产竞价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就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财产分割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夫妻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另一种是夫妻双方达不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离婚请求判定,在司法实践中,当进入诉讼程序后,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可以采用竞价的方式决定房产所有权,那么,离婚房子竞价程序是怎样的呢
一、可通过竞价取得房产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按揭的,则房子的所有权一般归购房人,另一方可以就婚后增值部分主张权益。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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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竞价的方式需要取得双方的同意,一旦一方不同意,则就不能采取该手段。
2、竞价时需要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以防后期执行难。
3、在双方竞价差额不大时,最终还可能会根据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侧重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4、竞价并非是任何情况下解决解决房产归属问题的最佳方案。竞价分割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经济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才会实现真正公平,如果双方经济相差悬殊竞价分割不宜采用竞价方式。例如有的案件中女方为了照顾孩子、家庭辞去工作,经济能力较差,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没有同男方竞争的优势,这种情况下采用竞价分割也就不可能体现真正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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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严格司法程序,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程序如下: (一)鉴定委托;受理委托;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 (二)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首要工作。在一般的建筑工程造价审计中,结论大多是固定格式化的,而在司法鉴定中的工程造价问题都具有特殊性和个别性,只有深入了解案卷的基础上,才能有正确的思路,明确争诉的焦点,为鉴定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三)召开当事人会议,并作好询问笔录(若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则重新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 (四)现场勘探、证据调查。 第二阶段程序如下: (一)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 (二)听证质疑(当事人提出异议主张及证据,并对其进行申辩陈述)。司法鉴定人应全面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异议、反驳申辩理由,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对鉴定初稿进行审查修改。 (四)出具鉴定报告。 庭审质证。出庭质证是鉴定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力求使司法机关采信鉴定结论的过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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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子竞价是怎么进行的?
采用竞价的方式需要取得双方的同意,一旦一方不同意,则就不能采取该手段。竞价时需要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以防后期执行难。在双方竞价差额不大时,法院最终还可能会根据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侧重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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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的规范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公开招标流程:   (一)签订委托协议: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招标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四)投标: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五)开标: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六)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七)定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八)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二,邀请招标流程: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在对投标人的特定条件作出规定后,应当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2、投标人应于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成立专家委员会,自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起三日内,从投标人中评定符合项目条件的投标人范围;   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范围内,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在一日内向其发出“投标邀请函”;   5、投标截止期、开标/评标、推荐/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公告/质疑、发出中标通知、采购文件备案、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备、资金拨付、合同变更洽商案等程序同公开招标方式。  三,   1,采购人确认谈判文件   2,采购中心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文件公示及项目公告   3,采购人在指定时间内,在采购中心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由采购中心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登记备案并发放竞争性谈判文件。(若资格审查会不能确定三家合资格供应商或项目采购失败,将重新启动采购程序)   4,采购中心组织谈判评审会议,采购人授权代表由采购人指派一名人员担任(评审时间约一天)   5,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对推荐结果进行确认   6,采购中心在禅城区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并发出成交通知书及采购结果通知书   7,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在30日内签订合同后,交采购中心审核备案生效
我们家里有一个表哥在外面工作的时候签订了一份合同,现在合同需要变更一下合同价款,合同变更价款的程序是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单价的,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和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参照它来确定变更价格和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上述单价时,由承包方提出相应价格,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变更价款的程序是:
1、变更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方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
2、若变更发生后14天内,承包方不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
3、监理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报告日起14天内应对其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收到报告时算起14天后该报告自动生效。
建设工程索赔程序
索赔主要程序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意向,调查干扰事件,寻找索赔理由和证据,计算索赔值,起草索赔报告,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最终解决索赔争议。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施工单位的其他经济损失,施工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各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建设单位的反索赔的时限与上述规定相同。
索赔的证据证据,作为索赔文件的一部分,关系到索赔的成败,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成立的。
1.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包括:真实性:全面性;法律证明效力;及时性。
2.证据的种类。证据的种类包括:(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2)来往文件、签证及更改通知等;(3)各种会谈纪要;(3)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表;(5)施工现场工程文件;
(6)工程照片;
(7)气象报告;
(8)工地交接班记录;
(9)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订货运输使用记录等;
(10)市场行情记录;(11)各种会计核算资料;(12)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规定的工程索赔程序
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第三方原因,给承包人造成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延误工期或其他经济损失,包括不可抗力延误的工期。
①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②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③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④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⑤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达不成共识时,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报送业主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⑥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
⑦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
竞争性谈判有严格的程序吗?请问竞争性谈判有效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竞争性谈判没有要求最低价中标,既然是竞争性谈判,涉及到谈判,其中还会有很多的细节需要沟通,在谈判中还会有新的补充,不会出现最低价中标的情况,而是最符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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