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法典有无溯及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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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应该分情况处理:实体问题以无溯及力为原则,若旧法没有规定,则可以适用新法。程序问题有溯及力。
在我国民法典有无溯及力

随着社会时代的不断进步,其实新旧法规也是在不断的叠加调整当中的。法律法规在调整的过程当中,新法和旧法当中的有一些细则会产生冲突和矛盾,《民法典》(.1.1生效)也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因为我国的民法总则也是近年来经过修订以后正式颁布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在我国民法总则有无溯及力?

一、在我国《民法典》有无溯及力

实体问题以无溯及力为原则,若旧法没有规定,则可以适用新法。

程序问题有溯及力。

二、《民法典》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中国民法也采取民法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原则。但是在原则上确认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的同时,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的情况下作出某种溯及既往的规定。民法溯及既往,必须要由国家的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作出解释,这种法律规定或解释,是不溯及既往原则下的例外规定。

三、民法的溯及力

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有强弱之分.在新法律规范施行之前产生的民事关系和事实,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适用新法的,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该民事关系和事实所产生当时即适用新法有关规定的,为强度溯及力。

实际上,关于《民法典》的溯及力的问题,大家简单一点理解,在新法颁布之前,所有的民事纠纷都按照旧的民法典来解决。在新法颁布以后发生的民事纠纷,应当按照新的《民法典》当中的法条来进行解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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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刑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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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刑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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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法有没有溯及力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实体法没有溯及力,但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具有溯及力。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案件,2013年1月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第二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的,人民对该案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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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人民对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但下列情形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在进行的。
第五条2013年1月1日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措施的,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但人民2013年1月1日尚未作出保全裁定的,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定解除保全措施的期限。
第六条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前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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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人民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2013年1月1日尚未审查完毕的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是指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本规定所称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决定》施行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扩展资料:民事诉讼法溯及力问题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立法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根据该条规定确立法的溯及力原则:从旧兼有利。最高人民于2001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规范并统一了刑事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但民商事法律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溯及力的规定。根据学者学说,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溯及力原理上存在不同。实体法:民商事法律(包括司法解释)关于法的溯及力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原则为法不溯及既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到人民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到人民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5条人民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3条: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二、例外:
1、跨法行为从新: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2001年10月27日以后人民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前发生,持续到该日期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
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2、合同有效优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人民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3、空白追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到人民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到人民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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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溯及力,什么是溯及力原则
[律师回复] 什么是溯及力及其溯及力原则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溯及力原则: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刑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法律对于溯及力的规定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从法律学来看,溯及力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其指定的范围(时间与空间)内有对民事法律行为等行为的有无效力是否合法的决定力。5.《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民事法律法规的溯及力问题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通说认为,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根据该条规定确立法的溯及力原则:从旧兼有利。最高人民于2001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规范并统一了刑事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但民商事法律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溯及力的规定。根据学者学说,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溯及力原理上存在不同。实体法:根据笔者查阅资料,民商事法律(包括司法解释)关于法的溯及力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原则为法不溯及既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到人民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到人民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5条人民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3条:“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二、例外:
1、跨法行为从新: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2001年10月27日以后人民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前发生,持续到该日期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2、合同有效优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3条人民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3、空白追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到人民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到人民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6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相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计算机软件开发、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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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是有溯及力的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的效果及标志。这样规定是对守约方比较好的保护,因为有溯及力,合同自始无约束力,应恢复到合同签订时的状态,对守约方有利。
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的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在这种情况下,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规定为无溯及力,当事人只能请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价金。如委托合同中如规定有溯及力,会使受托人的代理行为全部失去法律效力,这样代理人及通过该代理行为面与委托人成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均有遭受损害,不利于促进社会交易。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在我国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啥意思做出了详细的解释,合同成立后未履行的,有溯及力。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情况而定,是否有溯及力,可依据前述的法理及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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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有无溯及力?
《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和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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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溯及力是否溯及以往?
原则上民法不溯及既往,但具体看法律规定,如《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对新法的溯及力做出了明确规定,或出台司法解释对溯及力做出了具体解释。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例外规定。民事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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