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犯罪辩护律师陈晓伟:多起典型刑事案件辩护经验丰富

最新修订 | 202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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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陈晓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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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2349人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910257751 电话:13718173119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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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等领域。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他曾办理非法集资、虚假外汇交易平台吸收公众存款、酒后划车寻衅滋事等多起典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实践经验,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专业刑事辩护起步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起正式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现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主要为北京,业务范围覆盖全国刑事领域。其所在的律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自执业以来,陈晓伟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以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和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截止至今,他已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全为刑事类型案件。

非法集资案辩护

在“非法集资百亿元,经过辩护,从轻处罚”一案中,2012年2月至2021年间,管某某、付X等人伙同刘某某、宗XX等人,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采用公开宣传方式,以投资P2P、金交所、保理业务等理财项目承诺高额回报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00余亿元,其中2300余名报案集资参与人共投资人民币13亿余元,返款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损失共计人民币10亿余元。杨XX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分公司经理、区域负责人、事业部副总裁,负责招揽集资参与人及管理下属人员,其担任某事业部副总裁期间管理某地区业务,经统计,杨XX所负责的某事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亿余元,于2021年3月31日被查获归案,审理期间,杨XX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500万元。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杨XX,了解案件事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完整掌握案件情况。开庭审理前和杨XX沟通后,提出辩护意见:一是杨XX首次到案即如实供述,在长达三年未被羁押期间均配合到案,被执行逮捕时是经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二是杨XX协助抓捕同案犯甘XX,构成立功;三是杨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杨X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为杨XX首次到案系查获归案,不构成自首;其协助辨认门牌号未达到协助抓捕程度,不构成立功。但鉴于杨XX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虚假外汇交易案辩护

“以虚假外汇交易平台为名进行吸收公众存款,损失数额特别巨大”一案发生于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对外虚假宣传具有专业操盘手,可提供外汇交易技术服务,以委托外汇交易的方式在溢某、标某、S某等平台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370XXXX0675.94美元,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1.55亿余元。

陈晓伟律师作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行XX,了解其是否有实际经营业务,因为这关系到是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阶段阅卷后,认为对行XX不利,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提出辩护意见:行XX受雇于某鑫公司和王X,受他人领导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即使认定主犯,亦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行XX具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行XX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行XX等人构成集资诈骗罪,行XX作为公司CEO,应对全部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且系主犯。行XX虽具有坦白情节,但因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一万余名群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危害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最终判处行XX无期徒刑

酒后划车案辩护

2023年7月3日晚上,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张X酒后持钥匙划伤多辆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九千余元。张X已经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陈晓伟律师接到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张X了解案件情况。在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之前,就促使张X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和检察官充分沟通,使得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阅卷后,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提出张X系醉酒后无意识行为,主观恶性极低;虽有毁损他人财物行为,但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造成的财产损失已全部挽回,危害后果消失。认为张X的行为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恳请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检察院对张X做出不起诉决定。陈晓伟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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