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背景与执业情况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法律实践经验,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现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南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其业务主要集中在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与社会职务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和每一位当事人。他还担任着多项社会职务,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法律界的专业地位和影响力,也反映了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行业事务的态度。
典型案件之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陈俊全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为林某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陈律师对案件的精准把握和辩护策略的有效运用,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件之李某涉黑案
李某涉黑案中,公诉机关最初指控李某涉黑。但陈俊全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和分析证据,认为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涉黑犯罪。最终,经过陈律师的努力辩护,案件定性发生改变,李某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一结果大幅减轻了李某可能面临的刑罚,展现了陈律师在复杂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能力。
典型案件之杨某故意伤害罪案
杨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陈俊全律师接手此案后,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寻找对杨某有利的证据和情节。在辩护过程中,他充分阐述了杨某的行为情节和主观意图等方面的情况。最终,杨某获得了不起诉的处理结果,避免了刑事处罚。
典型案件之陈某猥亵罪案
陈某猥亵罪案中,陈俊全律师为陈某进行了积极有效的辩护。他从案件事实、证据以及陈某的悔罪表现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最终,陈某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体现了陈律师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的努力。
典型案件之蒙X寻衅滋事罪案
公诉机关指控蒙X等七人犯聚众斗殴罪。陈俊全律师作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其理由是,本案起因是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被告人xx等人,导致x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事前,蓝xx等人与xx等人素不相识,蓝xx辱骂、挑衅韦X等人行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行为。而且蓝xx等人纠集人员时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未转变为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同时,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的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均没有实际使用,说明其实施的殴打行为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陈律师指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进行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此外,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陈律师建议若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对本案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虽认定七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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