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可撤销行为的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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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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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生活习惯各不相同,所以用于规范人们行为的《民法典》就必须满足大多数人的生活习惯。在《民法典》中,有一个可撤销行为的概念,外行人很难理解。那可撤销行为的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下文中将有具体介绍。

可撤销行为的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

1、撤销事由

(1) 重大误解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欺诈

相对人欺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欺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胁迫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 自始显失公平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撤销权的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也就是说,可撤销行为的原因主要是显失公平等。一旦此行为被认定为可撤销行为,那么在法律上一般都可以撤销其产生的影响。但如果超出一定期限,撤销权可能会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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