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抚养费能否要求补充之前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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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如果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就从来不给孩子支付抚养费的话,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可以要求补充之前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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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争取孩子抚养费的时候,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针对婚姻关系解除以后孩子的抚养费的支付问题。一般很少有人会要求对方再另外支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孩子的抚养费的问题。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一直就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离婚案件抚养费能否要求补充之前的?

一、离婚案件抚养费能否要求补充之前的?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做了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其次,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二、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离婚案件中,除了子女已长大成人或还未能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能自愿达成子女抚养费协议离婚的为数不多。相反离婚案件因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这方面的协议而诉至法院,由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的占绝大部分。无论是自愿给付的还是协商不成的,父母双方都非常关心子女抚养费的数目确定、给付方式与日后能否变更。

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如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三、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一次性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如果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就从来不给孩子支付抚养费的话,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可以要求补充之前的抚养费。但是没有离婚的时候,对方就一直在支付、承担着抚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这就不能要求再补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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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男方)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住址:________
  乙方(女方)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住址:________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变
  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女儿__自年月日起由女方__抚养,直至年满18周岁,其间
  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
  
二、被抚养人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
  
1.男方__则每年支付抚养费__元,不承担具体抚养工作。
  
2.男方应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汇至女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三、探视权
  
1.男方对孩子_____享有探望权。
  
2.探望时间及方式,没有抚养的一方每个月可以探望一次。
  
3.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女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
  身心健康、愉快。
  
四、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
  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
  移手续,户口迁移手续自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乙方: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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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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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要注意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还有本罪与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行为人既要有冒充军人的行为,又要有招摇撞骗的活动。如果行为人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冒充军人,没有进行招摇撞骗的活动,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进行了招摇撞骗的活动,但不是冒充军人名义实施的,则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处理。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法对这两个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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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犯罪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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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手段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满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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