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如果公司的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或者公司的章程等等,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一般所承担责任的大小,需要依据股东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但是具体的民事责任大致上包含几种,对此,小编将为大家带来公司法股东民事责任包括哪些?请继续阅读了解。
公司法股东民事责任包括哪些?
《公司法》中股东的民事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是公司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但是,如果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或者违背股东之间的约定或者章程的规定,其责任就不会仅限于有限责任,还会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连带责任。在《公司法》中,除了依法承担有限责任外,股东基于其违法或违约行为,导致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 公司股东滥用职权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违背上述规定,公司股东将承担两种类型的民事法律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础,因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是例外,这种例外是法定的,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成立时,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股东的法定义务。根据新《公司法》第28条之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否则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款是指引性的规定,因此,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及出资协议中,应充分利用股东之间的约定,制约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保障股东之间的权利平衡和公司的正常运行。
(三) 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连带责任。
如前所述,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但是,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对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而言,他首先应当补足其差额,并按照《公司法》第28条之规定,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在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不仅侵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而且,也有悖于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中对其他第三人的公示与承诺,股东出资不实会影响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权益,因此,《公司法》在规定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在第31条也规定了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此补足义务的连带责任。
(四) 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在本次《公司法》修改中,准许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作了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尤其是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突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例外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人公司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不分,一旦发生债务纠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一般来说,对于公司法股东民事责任,通常是与股东的出资额为限来承担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那么,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就不仅仅是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关于连带责任的介绍,大家可以看一下小编整理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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