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司法者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解释,主要考虑的是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这种约定,不同于根本没有约定。
如果完全视为没有约定,从而适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的规定,这对债权人未免有所不公。但如果完全认定此种约定的效力,必然造成当事人以事先的约定排除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结果,使保证人处于一种随时可能承担责任的不确定状态,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出现此种保证期间的约定,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二年。
从前述司法解释及司法者的解释本意来看,似乎可以推出这样一个结论: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超过二年,否则可能排除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那么是否约定的保证期间可以超过二年,并且超过二年不意味排除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从保证期间的性质来看,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依法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作为保证合同一项重要条款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适用法律规定,并且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所以若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保证期间,即使超过二年,只要明确,就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同时,保证期间的性质表明其不同于诉讼时效,故不受诉讼时效理论的约束。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说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三年,可能出现排除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那么对于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如一年)的个案,即使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超过二年,同样不能避免与诉讼时效相冲突的情形。所以从保证期间的性质来看,约定的保证期间只要明确就可以超过二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关于《民法典》保证期间相关规定的问题,在《民法典》中并没有对保证期间作出修订,依然按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而担保中对于保证期间双方没有约定的,为主债务期满后两年,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照来看,如果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满两年或者超过两年都是可行的,也不会与诉讼时效产生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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