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人都知道,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也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就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这个道理来讲,公司的控制人就应该是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持有股本份额比例最高的股东,但在具体实践中有时并不是这样,有的公司还存在着实际控制人,那么,公司法控制人是如何理解的呢?
根据公司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为第217条第三款: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当以表决权的行使为基本线索,辅之以基于当事人之间因其他安排而形成的支配性影响力的审查判断。在实际控制人所直接和间接行使表决权的审查上,应当以公司的股权关系结构为基本出发点,即审查董事会成员的形成过程和结构,确定当事人的实际控制能力。
一般认为,控制权是指对一个公司的经营管理或方针政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对公司的经营计划、方针、财务、人事等事务的决定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对控制权的理解,可以着重从两个方面加以把握:
首先,控制权的核心内容是控制权人对公司所有重大事项的单方面决定权或重大影响能力。
其次,控制权的法律基础是控制权人对于公司直接、间接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数额。
基于这种理解,可以认为,对于控制权的审查、判断,公司的股权关系结构是其最基本的出发点。
在现行《公司法》法上,实际控制人是与控股股东并列的概念。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被投资公司股份的股东,其控制依据是以股权为基础;实际控制人的控制依据包括以间接持股方式进行的以股权为基础的控制,也包括以协议或其他安排等非直接以股权为基础的控制。
《公司法》将实际控制权的表述为“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但立法没有就此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来理解“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内涵和外延。
对于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判定,相关监管部门的规章均是从规定什么是“控制”着手的。中国证监会2006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从上市公司收购人的角度对“实际控制权”进行了解释。该办法第8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0-/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控制”均作了大致相同的界定。对于实际控制人的判断,现行监管立法是采取了以股东大会表决权为基本判断标准,同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一贯监管原则,以支配性影响力的有无作为兜底的判断原则。
综上所述,关于公司法控制人的问题,是指虽然不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但能够通过其他有效关系或运作,对公司的行为进行实际控制和支配的人,但公司法并没有更深入详细的解释,参照证券行业的相关立法,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是以股份表决权为实质基础而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