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夫妻双方必须是真实表示、确属自愿提出结婚的请求,婚姻机关才会予以登记,婚姻关系才会受到法律保护,但现实中,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仍然存在一些父母包办成婚、买卖妇女强迫结婚等非法婚姻,这些非法婚姻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受害人是可以要求予以撤销的,那么,什么情况可以撤销婚姻呢?
一、可撤销婚姻的含义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综上所述,关于什么情况可以撤销婚姻的问题,只要是违反了男女双方自由意志而强迫结婚的,都属于可以撤销的婚姻,具体包括包办式结婚、非法买卖婚姻等,但受害人应当在一年时限期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要求,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申请书并签名加盖指印,否则超过时限将被认定为婚姻关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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