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集资的形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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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假借私募基金之名进行非法集资2、假借P2P网络借贷之名进行非法集资3、假借消费购买商品之名进行非法集资4、假借公司上市增值之名进行非法集资5、假借老年人投资项目进行非法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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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普通公民如果能够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及时的了解一下公安部门的相关宣传手册,对一些比较常见的刑事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警惕性的话,这才是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比如说像诈骗,非法集资这种涉嫌经济类犯罪的刑事案件,对于非法集资,大家就可以及时的了解一下关于非法集资的形式有哪些?

一、关于非法集资的形式有哪些?

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不断翻新,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三)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四)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加盟投资”,或者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

(五)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六)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二、集资诈骗的特征

1、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2、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根据《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吸引公众投资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向社会筹集款项,具有明显的融资性。

3、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集资诈骗行为人为非法占有尽可能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大张旗鼓、较大规模、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舆论的方式,将其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者单位受骗。因此,集资行为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征。如果行为人仅指向具体的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一般不构成本罪。以集资为名诈骗特定范围的人员,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资诈骗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定罪。

目前我国公检法机关颁发的,关于非法集资的形式有哪些的相关宣传手册中,非法集资比较常见的形式包括假冒银行的名义进行,或者是不具备融资性企业的担保公司以开展担保为业务,而实际上需要进行非法集资,还有就是犯罪嫌疑人打着境外投资、企业开发新项目的这些幌子,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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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包括哪些形式?
非法集资一般会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者发行彩票等形式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其目的也是为了通过非法的途径和手段来非法收集公民的财产,不仅会危害到公民的财产同时也是不利于社会的经济秩序,所以我国的也是会对非法集资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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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人员,在组织的精神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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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风险形式有哪些?
1、返本销售:主要是指定期向购房人返还购房款的销售方式。通常表现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无真实销售内容等。2、售后包租、约定回购。3、销售房产份额(拆零销售)。4、在建房抵押借款、一房多卖。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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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关于非法集资的含义描述是什么?非法集资的新形式是什么?有几个方面?
[律师回复]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可能涉嫌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的特点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通常承诺的利息要比正常理财、投资收益高很多;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②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③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④)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⑤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⑥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⑦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⑧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⑨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⑩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以上是关于非法集资的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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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的一个朋友涉及非法集资,想问问非法集资的形式有哪些?有知道的朋友请告之,谢谢了。
[律师回复] 关于非法集资的形式主要有: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
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
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
3.以高利诱惑投资养老公寓、养生度假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
4.以“教育储备金”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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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P2P网络借贷。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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