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大厦高空坠物致人死亡责任该怎样算
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总之,高空坠物致人死亡,首先找实际侵权人,若无法确定,则可能由相关使用人补偿,有过错的管理人也要担责。
二、大厦高空坠物不明责任人如何担责
根据《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同时,公安等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三、大厦高空坠物不明责任人担责有啥法律依据
大厦高空坠物不明责任人担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该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此规定旨在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让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分担损失。同时,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当我们明晰了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物等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认定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确定补偿责任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的补偿份额如何划分,是平均分摊还是按一定比例。另外,管理人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时,赔偿范围具体包括哪些。如果你在遭遇高空坠物相关事件后,对责任认定、补偿份额、赔偿范围等问题存在疑问,不要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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