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质押资本金规定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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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质押资本金规定是多少

外商独资企业股权发生变更的时候,国家为了防止有些不法的外商投资者将全部的股权抽走,使得所谓的外商独资企业变成空壳子。所以国家对于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质押资本金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在股权发生变动以后,外商投资者所持股份比例必须要符合国家规定才可以。

一、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质押资本金规定是多少?

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 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二、需要变更股权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三、股权质押是否需要登记?

股权质押需要登记。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物权法》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押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未交付质物的,合同不生效。对此,《物权法》第212条明确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我国规定,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质押资本金不能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其实股权发生变更以后,一些连带的债务债权责任人仍然需要外商投资者承担一部分的责任的,而且股权即使在质押期间,外商投资者仍然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是不会变动的,投资者不能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自己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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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受理时间:约7个工作日办个人独资企业可不受出资限制工商系统将实施一系列举措,力促经济发展,其中包括办个人独资企业可不受出资限制等工商部门将进一步修订丰富服务措施,在企业名称、出资、住所、经营范围等方面进一步放宽准入,企业名称只要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企业自主使用;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出资限制;企业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持市场开办单位、居委会等相关证明登记注册;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从源头上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深化贴身服务,采取成立工作组,签订责任书等,大力支持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优先发展,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有的放矢地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着力把服务业打造成我市的首位经济不断创新完善服务机制,在企业注册官框架下,推进旨在提高登记效能和服务水准的各项制度改革积极争取省局支持,下放登记事权探索动产抵押当场登记制度,切实提高股权出资、出质、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工作效能,优化更有利于加快转方式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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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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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股权转让协议书;(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5)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协议书;(
6)股权接收方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商业登记证或营业执照、资信证明、股东名录、董事会名录、股东或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7)新董事会名单复印件(须有董事本人亲笔签名、职务、委派方);(
8)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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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审批、登记注册应提交给工商部门的材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股权转让协议;
6、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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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股权质押是否收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商局股权质押是否收费
这需要去咨询工商局,了解具体规定。
法律规定
申请股权质押所需手续: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见附件2);
3.《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见附件3);
4.《股权质押协议》(附件4);
5.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股东花名册)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6.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7.出质人股东会决议;
8.主借款合同复印件(只看,不收);
9.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流程:
备齐有关文件,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相关职能部门:
政务大厅对应窗口工作人员
注意事项: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所,除此,在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办理;
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依法冻结;
3.出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4. 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正常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6.出质手续通常在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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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外商独资企业法
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商独资企业作为外资企业的一种,也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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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各位律师,工商局股权质押合同是什么样的?要怎么在工商局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呢
[律师回复] “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是融资的一种,是经过其他投资者同意,投资者根据法律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其投资的部分形成股权质押给质权人。那么质权人不同于投资人,质权人有权享受股权带来的收益,但是不具备处置股权的权利,正因为如此,股权质押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规范的操作流程很重要,以减少股权质押带来的风险。
一、出质人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股权质押不同于抵押,是无形资产的的“抵押”,因此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股权变现时,其价值的实现取决于该权利对应的财产价值。股权质押的风险在于股权的价格很可能因公司经营不善而下跌。当股权价格下跌后,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担保法》规定变价收入不足抵偿债务时,债务人需就不足部分继续偿还,但在实际操作中,债务人常因缺少能力而使进一步偿还成为泡影。因此,银行在接受股权质押时,要对企业资产加以锁定,即限制企业某些经营行为,以免股权价值被掏空。
因此对出质人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非常重要,主要有: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民办非企业法人股权能质押吗
[律师回复] 对于民办非企业法人股权能质押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办非企业法人股权可以质押吗
以工商登记为准,如果有股东权是可以质押的,但是要依章程来(比如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民办非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可股权质押的条件
股股权质押新股优先认购权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中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中国《公司法》(修订)第71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
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⑵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⑵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参考《公司法》第141条之精神,可以认为:
⑴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
⑵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⑴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若有一个股东不同意,便不能出质。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⑵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
因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所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的取得并不以是否已经实际缴付出资为前提。
⑶除非外方投资者以其全部股权设立质押,外方投资者以股权出质的结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另外,公司能否接受该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出质,对此,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允许的。如日本《商法》第210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即是适例。中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该企业”。可见,中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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