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证人的证词是最为常见的证据,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中,会将证人的证词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为了确保该证词的效力,在记录时,需要按照书面证人证言格式的规定进行书写。
一、书面证人证言格式是怎样的?
我叫张______,男,56岁,现在济南市经______路万紫巷海货店工作,住槐荫区______街____号。
我于____年经人介绍到××海货店当学徒,当时因年龄小(14岁),给李____江家看小孩,当保姆。
李___江、李___淮系同胞兄弟,赵___俊系李___江的妻弟。当时李___江在万紫××海货店干业务员;李___淮、赵___俊二人合伙在大观园经营××海货店资本耗尽,面临倒闭。李___江即辞去万紫××海货店的工作,回大观园××海货店主持工作。并用自己挣的钱,经大观楼掌柜周___华介绍,购买了大观园西门外路东的一处房产。签订买卖房契约是在大观园77号李___江的家里。参加立约的人,我记得有李___江、周___华、张___廷,当时我也在场。
购买了这处房子以后,李___江重新整理门面,改为玉记同泰兴海味店。在玉记同泰兴开业之后,我即被介绍到万紫××海货店当学徒。
据我所知,该房产是李___江一人出资购买,房产权是李___江一人的。赵___俊、李___谁都没有出资。如果需要,我可以出庭作证。
证人:张__________(章)
__(张____所在单位公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此材料供参考
二、法律对证人证言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所以,证人应当是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情,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的公民个人,单位不能作证人。鉴于证人的身份是由于他们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间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因此,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更换;证人本人也不可以仅以个人意见作证或拒绝作证;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这种“证人不可替代”的特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他们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见证人,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办案人员要求对诉讼中的某些法律行为进行见证的人。例如,对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的诉讼程序行为是否合法所进行的见证,由于这些证明行为不是针对案件事实而作,所以,见证人不是证人。
证人证言具有以下特点:
(1)它只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感知,而不是个人的推测或分析判断意见。
(2)它是证人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所以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证人的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影响,即使善意证人也可能提供不真实或不够真实的证言。由于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与案件和案件处理结果没有切身利害关系,所以,一般来说,证人证言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或被害人的陈述更为客观,真实性和可靠性也较大。证人转述他人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必须说明来源。
(3)证人证言的来源和证明的范围十分广泛,所以,它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
证人证言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体现在:
(1)帮助办案人员发现和收集其他证据;
(2)用于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
(3)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甚至是案件主要事实的根据;
(4)揭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诺言或者被害人的虚假陈述;
(5)作为公民同犯罪做斗争的法律武器,通过作证,使犯罪行为和犯罪人得到证实,以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证人不愿作证,特别是不愿意出庭作证的问题,为此,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时增加了一条专门规定,即第6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可以看出,在此类证词中,需要阐述证人所讲述的基本事实、证人的基本信息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凡是知悉案件实情的人,都是有义务作证的,但对于那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五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没有资格作证的。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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